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园林绿化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44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4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建管体系,加强过程监管,建设高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建〔201725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滁城行政区域内(含区及开发园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及对城市生态、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限额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及审批。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

    (三)市住建局是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管。包括图纸审查、苗木信息价发布、施工许可核准、工程安全、监理、档案等监督管理。

    (四)市林业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占用林地审批、涉林手续办理。

    (五)市重点工程建管处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滁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立项、可研、环评、规划、征地、征迁等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清单控制价;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绿化养护及园林设施管养等。

    (六)市公管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监管工作。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并明确经费渠道、落实环卫保洁经费的市容环卫设施移交属地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内场地及公厕环境卫生;依法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

    (八)市财政局负责依据规定审核园林绿化工程清单控制价及竣工结算,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九)市审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报送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符合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主体工程已完成审批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无需另行办理前期手续。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按规定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已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合理的招标方式,设置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勘察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勘察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真实、准确,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编制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提高设计水平,设计文件应当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合理完善、减少后期变更调整。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应当履行评审程序。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定稿控制价应当依据造价审核部门标准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并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养护质保责任。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资料文件真实、完整,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档案资料归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养护质保期内园林设施的维修管护、植物养护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可参与养护质保期管理,协同做好问题及缺陷排查整改,避免影响后续工程移交。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及时将工程范围内的场地及公厕环卫保洁移交属地环卫部门。

    养护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函告园林绿化管养单位接收移交相关事宜,现场核验后完成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行为,按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内容。

    (二)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对苗木品种、规格等关键参数不达标、苗木成活率低等高频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严重违约行为如何解除合同、清退清算等内容。

    (三)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网上管理系统录入园林绿化工程及参建单位相关信息。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检测。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五)对土方工程、绿化配置等园林绿化工程变更高发、工程量大的环节,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对接,做到测量准确、考虑全面。对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做到理由充分、责任厘清、经济合理、程序完善。

    (六)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计量计价、审核支付工程款、复核工程工期、收集审核计量和变更等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设计图纸并提出问题及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完善图纸变更手续。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考勤,及时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资料,真实、完整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过程资料,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审核施工方案、复核验线、材料质量核验、见证取样、工序验收、跟踪旁站等。

    (四)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围挡、环境卫生保护等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五)审核进度计划、工程计量、工程变更、进度款等。

    (六)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办理履约担保,鼓励以银行保函或购买工程履约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超期应进行延保,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二)严禁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对依法可分包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三)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配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并按合同约定考勤。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及时完成工序自检和报验。采取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措施保证材料和工序质量。选用检疫合格且规格达标的苗木、检测合格的种植土壤和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适宜季节及气候条件进行苗木栽移植,非适宜季节或气候条件栽移植苗木,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保障苗木成活率。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留存影像资料。

    (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和检验证明文件报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六)建立规范资料档案,认真、详实完成施工日志、施工月报、质量安全过程资料,及时报送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及进度款。

    (七)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有违反国家或省、市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6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