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2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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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就建立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手术类: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脱离、斜视、结膜肿瘤疾病等)、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等;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言语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类: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助视器及基本辅具等适配。上述救助内容各县(市、区)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救助内容。 

    (三)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不低于制度实施前本地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由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申请康复训练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残联会同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体育、工商、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及手术补贴、辅具适配补贴等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市、区)政府预算。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体育、工商、医改、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于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在政府领导下,残联、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医改、工商、审计等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为残疾儿童服务水平。

    残联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儿童筛查评估、审核、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定点康复机构业务指导以及档案信息留存与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定点康复机构的综合监管;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工作;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监管、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教育部门负责对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医改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审计部门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同时,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

    时限

    1

    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医改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

    2

    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医改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

    3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市民政局

    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残联,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

    4

    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医改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

    5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

    6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市残联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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