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

    滁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91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滁州市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相关8个配套文件进行修订,其中6个配套文件部分修改,2个配套文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8个配套文件修订内容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一、《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奖励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奖励申报主体10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2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连续2次通过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市级奖励予以先行配套。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

        第六条  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七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八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九条  单个企业同时满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删除。

    4

    二、《滁州市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对符合省“1+6+2”政策和《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号)政策扶持条件的奖补事项继续按原有政策进行奖补。

        第四条  对符合省创新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省政府制定政策执行,需市县先行配套的,按市县3:7分摊。

    5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外地高校院所在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市财政全额承担)

    6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建站给予50万元奖补。

        第八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高校院所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删除。

    7

    三、《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全文废止。

    8

    四、《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包括:拥有相关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拥有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

    9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10

    五、《滁州市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  对市内高校院所、企业在滁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和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技术输入方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的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服务工作。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依据实际到账额的转账凭证或发票)的2%给予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工作。按其促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1%给予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申报。按照每年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市直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第九条  审查。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奖励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评审奖励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  对在滁高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分类奖补,A10万元、B5万元、C3万元。

        第七条  对专门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给予100万、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拨付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施行。

    11

    六、《滁州市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五条  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对牵头组织并获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

    12

    七、《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滁政〔201321号)

     

        废止。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皖政办〔201822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再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13

    八、《滁州市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办法(暂行)》

    原文。

        一、考评对象。将苏滁现代产业园修改为中新苏滁高新区。

        二、考评原则。调整为两条原则,即为:(一)客观公正原则。围绕科技创新工作,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整体考核评价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二)简便可行原则。尽量采用统计部门有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增强考评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评内容。(一)科技创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1. 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由科技创新组织架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等指标组成。

      2. 科技创新四项考核指标。由R&D(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占GDP比重、企业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四项省对市考核指标组成。

      3. 科研经费投入指标。由科学技术经费支出、争取科研项目资金额两项指标组成。

      4. 科技创新四大工程考核指标。由科技企业创新培育、科技创新项目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四大科技创新工程16项考核指标组成。

      5. 基础性工作指标。由信息报送、综合评价两项指标组成。

      (二)指标及权重调整

       每年考评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进步总体情况,结合省对市考核指标,商定调整下一年度各项考评指标的权重,并于每年5月以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年度考评通知,用于指导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开展。

        五、考核分数评定和运用。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比照执行。

        六、考评奖励。综合奖设置不变。单项奖修订为。

      1. 科技工作争先进位奖。以省对市四项考核指标得分进行排名,设立一、二、三等奖共6名,奖金20万元。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2. 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奖。对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工程考核指标得分进行排名(单项奖考核时,此类考核指标得分不封顶),设立一、二、三等奖共6名,奖金20万元。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八、附则。(一)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创新办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