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际铁路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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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际铁路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5日

    滁州市城际铁路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际铁路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城铁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城铁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城铁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城际铁路设计规范》(TB10623-20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徽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15〕2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铁交通企业提供城际铁路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铁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城铁交通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城铁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  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一)城铁交通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的范围为建成并载客运营的城铁交通线路,适用于地铁、轻轨、APM、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等。采用PPP模式的运营线路及区间根据PPP协议执行,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二)城铁交通票款补贴的对象为乘坐滁州市城铁交通工具的乘客。滁州市财政根据实际客运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将补贴款直接拨付至城铁交通企业。票款补贴自线路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票款补贴资金来源

    票款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各县(市、区)按各自境内运营里程数占比承担。市本级、各县(市、区)应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成本规制项目


    第四条  成本规制项目

    城铁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成本由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各条运营线路单独核算,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维修费、其他运营费用、折旧及摊销、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其他成本费用等成本规制项目。

    (一)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是城铁交通企业开展城铁交通服务所产生的企业职工人工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

    (二)能耗支出

    能耗支出是城铁交通企业为保障城铁交通服务所产生的各类能耗支出,主要包括水费、电费、气费等支出,其中电费支出包括基本电费、牵引能耗和动力照明能耗等。

    (三)维修维护支出

    维修维护支出是城铁交通企业为保证城铁交通正常运营对城铁交通隧道、房屋等建构筑物,车辆、机电等设备设施开展维修维护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自检修、委托维修以及大中修、技术改造等支出。

    (四)其他运营支出

    其他营运支出是城铁交通企业为保证城铁交通服务所产生的其他与运营有关的支出,包括运输费、事故费、计量费、车票印刷费、清洁费等。

    (五)折旧与摊销

    折旧与摊销是城铁交通企业用于城铁交通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城铁交通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1.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规制折旧按以下年限计算:

    隧道:100年;

    高架桥、房屋:50年;

    轨道:15年;

    供电与给排水设备:20年;

    通风设备与自动扶梯:18年;

    车辆基地维修设备:18年;

    通信、信号、环境监控、电力监控、防灾与报警等控制系统设备:15年;

    自动售检票系统:10年;

    车辆:30年。

    2. 规制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六)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城铁交通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办公通讯费、差旅交通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宣传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等支出。

    (七)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城铁交通企业城铁交通项目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八)税费支出

    税费支出是城铁交通企业开展城铁交通服务按照国家政策所产生过的各类税费,主要包括流转税及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九)其他成本费用

    其他成本费用是城铁交通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成本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费、保险费、租赁费、咨询费、交易清算费、监测检测费、票卡费、差旅交通费、办公通讯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宣传费、劳保费、党团建设费等。

    (十)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 与城铁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

    3.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第五条  非常规支出规制原则

    城铁交通企业设备架修和大修费用、设备技术更新、扩能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立项,按相关流程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合同最终结算价据实拨补。


    第三章  票款补贴核定办法


    第六条  票款补贴测算办法

    某线路年运营成本票价(元/人•公里)=某线路年运营成本(元)/某线路年客运周转量(人•公里)

    某线路年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元/人•公里)=某线路年客票收入(元)/某线路年客运周转量(人•公里)

    某线路年补贴单价(元/人•公里)=某线路年运营成本票价(元/人•公里)-某线路年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元/人•公里)

    某线路年补贴差额(元)=某线路年补贴单价(元/人•公里)×某线路年客运周转量(人•公里)

    当年补贴总额=Σ所有运营线路年补贴差额

    注:

    1. 当年度某线路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差额补贴。

    2. 城铁交通运营票价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七条  城铁交通企业在规制年度上年11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城铁交通票款补贴预算列入市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城铁交通企业下达。

    第八条  规制年度每季度末,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票款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5%,向城铁交通企业预拨。

    第九条  城铁交通企业应在规制年度次年初向市财政局申请票款补贴结算,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条  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城铁交通企业规制成本相关数据和客票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并形成运营成本、客票收入和票款补贴核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制年度次年7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票款补贴差额,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城铁交通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票款补贴额高于核定补贴额,从下一规制年度预拨补贴资金中扣减。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内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里程,结合城际铁路交通运行成本规制情况,根据市财政局和城铁交通企业测算的票款补贴资金分摊额度,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对城铁交通企业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由市财政局对城铁交通企业的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成本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折算为补贴系数,与票款实际补贴金额挂钩。若实际成本指标值与成本规制标准值间出现偏差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城铁交通企业奖励金或罚金,奖励金城铁交通企业可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局在开展运营成本审核、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立项审批及方案审查等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相关委托费用纳入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城铁交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提供真实、详尽、有效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城铁交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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