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5044/201708-92462 | 信息分类: | 户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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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8-29 | |
生效日期: | 2017-08-29 11:10:41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流动人口 |
发布人: | 审核人: |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是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全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的各级领导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部署,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理念,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基层派出所要立足本职工作,依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不折不扣地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将服务寓于管理的全过程,在管理中开通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坚决杜绝刁难和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现象发生,严禁在工作中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信息等行为。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全力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要积极协调当地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市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形成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同时还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发动,努力营造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在加强自身学习贯彻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向群众宣传办法的内容,解答群众疑难问题,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附件: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doc
滁州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