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告知书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0-03-27 09:23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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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近期国家、省陆续出台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为确保所有符合降价范围的终端用户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现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20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以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高耗能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

(二)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88号),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涉农企业(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高耗能企业除外)用电价格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一)根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有关要求,符合此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的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积极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主动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成本,在经营区域内醒目位置张贴此告知书并接受终端用户监督,确保政策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此外,2019年我省两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价6.94分/千瓦时,较2018年7月1日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下降10%以上,各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当期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金额据实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电费金额。

计算终端用户电费时,按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计算,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可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设施电费已计入租金、物业费的不得分摊,选择按电量分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终端用户承担电费=(目录电价+度电公摊)×终端用户当期抄表电量。

度电公摊=转供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缴纳当期电费总额/终端用户当期抄表总电量-目录电价。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

发改委部门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将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并会同供电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价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的,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滁州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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