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别跳坑 擦亮双眼很重要

刚交房,就维权,购房者该何去何从?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0-03-15 11:34来源:皖东晨刊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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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滁宁一体化的步伐加快,滁州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众多品牌房企也相继进驻滁州,为改善我市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助力城市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一个个楼盘的陆续交房,也让一些楼盘的“真面目”暴露出来。

日前,位于我市城北板块的某高端项目刚一交房,便深陷“欺诈”指责中,多位业主投诉,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许下的承诺未兑现,业主已开始组织维权活动。“这与前期宣传的内容相差太大了,当时说打造的是一个高档小区,而现在看来却与宣传截然相反。”业主刘女士气愤地说道。

其实,在滁州有过类似刘女士这样遭遇的购房者还有很多,据统计,2020年1月份,我市12315热线就受理房屋类投诉33件,主要反映了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也折射出个别开发商不诚信经营的现象。

苦不堪言 购房陷阱令人防不胜防

从“降价贬值”到“配套不达标”、从“虚假宣传”到“承诺不兑现”……各种理由的维权现象在2019年的楼市不断上演,其根本就在于商品房销售中存在诸如质量低劣、延期交房、面积差异、广告不实等问题。无论哪一项问题落到自己头上,光是维权就得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若是问题最终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更是苦不堪言。

2019年7月30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万科公司在佛山市销售的金域中央楼盘涉嫌“虚假宣传违规销售”问题,从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悉,万科在佛山销售的金域中央楼盘涉嫌“虚假宣传违规销售”,销售的广告、口号都说是公寓,但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广告里的公寓,却变成了“办公室”,事件涉及5800多名业主。7月31日上午,佛山市政府就此问题约谈万科集团,要求万科集团必须尽快制订系统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因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导致的维权、上诉、信访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开发商在进行项目宣传时,往往有些言不由衷、夸大其词,购房者经常在收房之后,才能发现现房与售楼员口头描绘的楼盘有着天壤之别。除了这些售楼时的虚假宣传,还有以下购房“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以“最低价”吸引购房者。部分开发商通常以楼盘最低单价作为宣传价格,事实上按这个价格销售的只有少数几套,且户型是最不理想的,或在消费者购买时,会被告知低价现房已被订购完,“低起价”的商品房消费者根本买不到。

滥用专业优势地位。部分开发商在宣传和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的附属设施、建筑标准、节能标准、面积、层高、验收等方面动歪念,擅自篡改示范合同文本,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

虚假赠送面积。通常情况下,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多是阳台、飘窗、露台、阁楼、地下室等。对此,不少购房者认为自己是赚到了,殊不知,这些“赠送面积”,有的本是购房者应得的,有的是开发商擅自改规划违建的面积,在所有权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没法办不动产权证。

虚构销售情况。以虚构销售情况或楼盘将要提价来吸引促成购房者购买。售楼人员为促成商品房交易,会对外公布虚假销售进度,营造虚假销售情况,或以楼盘将要提价来忽悠潜在购房者下单购买,人为制造销售紧俏行情。

见招拆招  教您如何真正擦亮眼睛

选择什么样的房子、购房过程中面对各种“忽悠术”如何见招拆招、房子若出现质量问题该怎样维权……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问题困扰着购房者。那么,作为购房者除了提前做好功课,了解商品房及买卖常识,又该如何擦亮眼睛以免陷入“购房陷阱”呢?

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要理性审视广告内容,并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的承诺写入合同约定条款。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广告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

尽量达成书面约定。一些开发商推出的精装房,其装修用材明显与装修价格不符。消费者购买“精装房”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精装房”的装修标准、所用材质、价格、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同时,对未来景观的效果图和文字、配套设施的承诺等可作为合同的附件写入合同,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多多动腿亲自核实。对于普通居民来说,购房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本就应该慎之又慎。现在的房地产宣传可能存在虚假,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宣传和口头承诺,应该到楼盘实际位置去看,多关注楼盘的位置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是否与宣传册上描述的一致。规划等还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期待的规范设施写进合同。

注意证据收集整理。对于开发商派发的宣传册、广告彩页、样板房照片、小区规划图或其他宣传资料,购房者应妥善保存。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的条件,也可以要求纳入合同中,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如今买房,很多的楼盘出现交房即维权的现象。业主在交房时,除了要仔细检查房子的质量外,还要重点关注开发商交房手续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合理,以最大限度避免收房时被忽悠。此外,购房者们还是要多了解相关的房产知识,与其在事情发生后维权,不如在纠纷发生前学会如何避免,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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