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59号)等文件精神,市公管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3月28日至4月28日
联系电话:0550-3801601
邮箱:czsggjywk@163.com
联系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316室
邮编:239000
附件:《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59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滁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进场限额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通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名录或网上商城等确定承接主体。
三、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进场限额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不再进场交易。
五、列入本《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凡列入本《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达到”包含本数,“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七、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2018年9月7日印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即行废止。
八、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年 月 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1 |
工程建设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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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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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工程进场限额标准执行工程建设进场限额标准 |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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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权交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 |
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5万元或批量资产原值10万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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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
全部 |
4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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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形资产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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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集体产权 |
农村集体产权 |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评估价)及以上 |
7 |
国有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8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9 |
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
集中采购或带量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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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