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开展情况

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开展情况

直播时间:2020年12月3日

直播地点:滁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直播嘉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许莉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单位:市新闻办

访谈简介:介绍了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开展情况。

文字实录

间隔

手动 自动

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0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公布实施,标志着滁州市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以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为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后的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为44338元/亩,较上轮2015年平均标准增长了17.11%,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大意义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开展情况

2019年1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办文单上“请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贯彻意见,推进落实”批示精神,严格对照执行省自然资源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印发《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

(一)工作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属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分区片,综合测算补偿标准。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征收同一区片内不同用途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不同而有差异。

(二)工作原则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科学客观合理调整。按照条件相近原则,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坚持同地同价,土地补偿标准应优先考虑区内农用地最优用途,适当从高确定。保证区域间平衡与可比性,辖区内征地标准总体平衡,注意不同行政辖区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并在全市范围进行平衡。

在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各地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测算法和基准地价还原法等方法,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完成听证、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调整成果与上轮征地补偿标准有序衔接,实现了平稳过渡。

(三)调整成果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滁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与集体农用地一致。

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时的补偿标准是集体农用地的0.5倍。此次皖政〔2020〕32号文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集体建设用地标准以集体农用地1倍测算,未利用地按0.8倍计算。

2.征地区片范围部分县市有所调整。

(1)市本级(琅琊、南谯两区)依据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琅琊山风景区托管范围划分为三个区片,与2015年相比,琅琊区Ⅰ级区片范围减小,南谯区Ⅱ级区片范围增大。

(2)来安县根据市级平衡工作建议,将原有两个区片调整为3个区片,与苏滁园、经开区接片的水口镇、三城镇单独列为Ⅱ级区,新安镇、汊河镇为Ⅰ级区,其余乡镇为Ⅲ级区。

原来安县水口镇甲埂村2个村民组、水西村7个村民组2018年经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划归琅琊区扬子街道管辖,列入市本级Ⅰ级区范围。

(3)天长市原先三个区片所含镇、街道此次均有调整,Ⅰ级区镇、街道由5个减少至3个,冶山镇、郑集镇由Ⅰ级区调整到Ⅱ级区,Ⅱ级区镇由4个增加至6个,Ⅲ级区镇仍为6个,但将原先属Ⅱ级区的万寿镇调整至Ⅲ级区,原先属Ⅲ级区的汊涧镇调整至Ⅱ级区。

(4)定远、全椒、凤阳、明光区片范围保持不变。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受省政府委托,滁州市人民政府同步启动了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克服疫情影响,稳妥推进,至2020年4月20日,天长、明光、定远、全椒、凤阳、来安全部按规定程序完成了听证、论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市本级因2018年调整至今未满三年,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同意,本轮暂不调整);2020年9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组织召开了市级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2020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

2020年11月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正式印发,该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步调整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同时明确: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