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直播时间:2020年12月31日

直播地点:滁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直播嘉宾: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学峰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承办单位:市新闻办

访谈简介:主要是介绍《办法》制定起草过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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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这部规章“三年磨一剑”,如今已经向社会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和2019年,《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连续两年作为立法调研类项目,开展立法调研,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今年年初,该项目被确定为本年度的立法实施类项目。

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从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出发,建立科学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专业服务单位、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强化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

现正式发布的《办法》共二十六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分类标准。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政府及村居、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单位和个人义务、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相关要求。第十五至第十九条通过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参与,倡导节约和建立激励措施和考核评比制度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分类定义、特殊垃圾管理、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办法》在市城管执法局起草和市司法局审查期间,两家单位多次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基层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等各方面代表的意见建议,赴铜陵市考察学习立法经验,邀请省立法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办法》论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文本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对于责任主体。明确政府及村居组织职责,细化部门职责,并增加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规定。

二、对于分类投放。明确单位与个人义务,进一步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度,整合并梳理管理责任人职责。

三、对于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梳理并明确了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并删除文本中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须获得相应许可证的前置要求等。

四、对于促进与监督。增设宣传教育、社会参与、倡导节约、激励措施、考核评比等规定。如为促进市民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增加第十七条关于倡导节约,杜绝餐饮浪费的规定等。

五、对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研究明确个人、单位等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对于总则与附则部分。进一步优化文本体例,并增加第二十四条关于特殊垃圾的规定等。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与省、市部署,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迅速开展工作,踏实履行职责,推动《办法》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与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各部门齐心协力、协调配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环环相扣、无缝衔接,使《办法》真正落地见效。还要明确激励措施和考核评比制度,确定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出积极作用。

在此,也希望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与我们一起共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与我市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对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各家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再次表示感谢。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