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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 2021-07-07 00:00 ]至[ 2021-08-07 00:00 ]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状态: 已结束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8月7日前将意见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以及页面下方的留言框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彭亮、李婧;

电  话:0550-3820156;

邮  箱:1101907527@qq.com;

传  真:0550-3025291;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中心北楼408立法科。

附  件:《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滁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7日

《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代拟稿)

第一章  职责与服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原则和目标】 固化经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原则,对标省外先进、对标省内一流市场规则体系,高水平对标、高效率承接、高质量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努力打造让投资者放心、企业家顺心、创业者安心、老百姓舒心、公务人员尽心的“亭满意”营商环境。

第四条 【明确责任】 固化经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班推进】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重点领域工作专班,明确专班议事协调机制和组成成员,定期研究本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优化整合各类企业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的企业服务队伍,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

第六条 【首席服务员】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设立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首席服务员”,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企业服务日】 自行突破:本市将每年10月15日设立为“滁州企业服务日”,所在周为“企业服务周”,集中开展为企服务系列活动,为企业家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八条 【社会监督】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有关人士担任社会观察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观察员的监督,及时整改并反馈相关问题。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企业开办便利化】 自行突破:实行市场主体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自主承诺”登记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广应用“企业用工周转池”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共享用工”等用工余缺调剂方式,提高人力资源调配效率。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 固化经验:公共资源交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投标流程,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推进市场主体及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第十二条 【商协会服务】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惠企直达】 创新突破、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惠企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申报兑现流程,推广“免填单、免申请”等“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经办新模式,对部分暂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政策,提供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申报、兑现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诚信】 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要求进行。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有关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对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开发区赋权】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事项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赋予经济开发园区行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科学制定经济开发园区赋权清单。经济开发园区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有序承接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接受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一网通办】 固化经验:政务服务事项线下审批推进“一门办理”,网上审批实行“一网通办”。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到位,审批服务事项向服务窗口授权到位。

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围绕企业法人的全生命周期,梳理形成企业设立、准入、经营、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清单,推进关联事项并联办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管理】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数据资源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及时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应当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

第十九条 【材料电子化应用】 解决企业问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托网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告知承诺】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第二十一条 【容缺受理】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对非关键条件或者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管理】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关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管理。各类中介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证明事项】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级分类审批】 自行突破: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质量,实现市级审批管理系统与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功能融合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一张蓝图】 自行突破:本市以“一张蓝图”为基础,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推进各审批服务部门运用地理信息图进行项目建设前期策划生成工作,通过开展项目空间布局合规性审查和建设条件集成,形成“一家牵头、联合策划、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优化施工图审查】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推行施工图纸审查免审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 【区域评估】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对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统筹组织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制定公布区域评估事项例外清单。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拿地即开工】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发放施工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优化水电气热办理】 自行突破:本市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接入工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个窗口”服务,明确办理标准,并联办理规划、涉路施工、绿化、占路破路等审批,并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多测合一】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相关部门实行工程项目测绘“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登记便利化】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和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登记平台,优化整合核税环节,积极推广税费“一码清”缴纳,方便申请人。本市对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实行同步申请,有关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发放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

第三十二条 【分割办证】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可办证”服务,即购房者收房后缴清契税、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企业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时,可分期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书。推进在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实行分幢、分层分割登记,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优化纳税服务】 解决企业问题: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强化政策落实保障,确保市场主体各项税费优惠应享尽享。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衔接】 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衔接规范,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商联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召开执法联席会议、采取“互联网+”管理等方式,形成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合力,避免多头执法。

第三十五条 【柔性执法】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市场主体推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

(一)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四)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规范执法】 解决企业问题: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进行甄别区分。属于本部门行政监管范围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予以纠正的,业务主管机关应当通过责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纠正,杜绝以罚代管。

第三十七条 【规范整顿停产】 固化经验: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尽可能缩小实施范围,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包容审慎监管】 对标借鉴长三角等: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监管标准,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场主体在包容期内,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可撤销对其的监管行为。

第三十九条 【信用修复】 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依法依规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章  创业创新服务

第四十条 【企业家写政策】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家和商协会组织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研究制定企业家和商协会组织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工作规范,建立政策落实效果企业家评价机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一条 【双招双引】 自行突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双招双引”活动,建立产业链链长调度机制、专班工作推进机制、产业链研究和咨询机制、产业链联盟工作机制、产业人才建设机制,优化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健全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的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招引产业头部企业和骨干企业项目、人才团队落地。

第四十二条 【招才引智】 自行突破、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创新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方式,加强与知名高校院所、行业头部企业对接,推进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高端人才产业化项目落地滁州。

第四十三条 【人才服务】 自行突破、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政策及兑现流程,优化一站式人才服务体系,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创设大中专院校“企业定制班”,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整合各部门人才服务事项,推行政策即奖即补模式,为各类人才提供栓心留人环境。

第四十四条 【金融支持】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创新银担风险模式,通过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适度放宽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建立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无还本续贷机制。鼓励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共服务保障】 自行突破、解决企业问题:加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及时为各类开发园区等市场主体相对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过渡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全面加快规划成果的实施,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十六条 【产学研用合作】 自行突破:搭建联系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组织技术需求征集、科技成果发布,搭建战略合作联盟,帮助企业引进创新型项目,加快实现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十七条 【鼓励科创】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活动,推动全市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聚焦提升全市主导产业、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进大院大所合作,举办揭榜挂帅活动,提升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科创能力。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关于数据采集和加工、信息利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条 【公平竞争审查】 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十条 【涉企政策稳定性】 解决企业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五十一条 【诉讼便利】 固化经验:本市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全面梳理诉讼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推动实现同一诉讼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五十二条 【纠纷解决】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本地同级人民法院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本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诉调对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的民商事调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培育和支持商协会调解,创新调解方式,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平台保障。

第五十三条 【办理破产】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协作,推动建立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

第五十四条 【监督与督促】 固化经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受理营商环境投诉,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督促同级政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第五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细化国家条例和省办法: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主动作为、取得积极成效的应予以适当奖励。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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