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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日期:[ 2022-04-29 00:00 ][ 2022-05-30 23:59 ]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状态: 已结束 [查看反馈]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5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或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提交)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彭亮、李钰;

联系电话:3820156

电子邮箱:czssfjhfxsck@163.com;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楼408室。

附件: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9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市司法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联络。

市直相关部门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论证、整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为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等。

第五条(专家库建设)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城乡建设、财税金融、依法行政、环境资源、人才教育、文化发展、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专家组别,每个组别分别设立不少于10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成员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选聘。

第七条(选聘条件)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长期从事相关工作,有丰富经验及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司法局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专家权利)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获得工作报酬;

(五)其他可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专家义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非遇重要工作冲突不得无故缺席;

(二)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五)专家库成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聘用期限)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启动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司法局联系,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为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三条(论证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论证意见)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意见应当对决策或决策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需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客观。

专家在论证会上或其他情况下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补充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六条(服务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进行干预。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 专家咨询论证的劳务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动态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

市司法局定期对专家库成员开展考核,考核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解聘条件)专家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局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专家库成员本人提出辞去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表彰) 市政府应当对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政府的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反馈日期:2022-05-31 12:24

2022年4月29日,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和电子邮箱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2022年5月30日,市司法局未收到群众的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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