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关于征求《滁州市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日期:[ 2024-03-04 15:03 ][ 2024-04-02 15:03 ]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状态: 已结束 [查看反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有效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和《安徽省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版)》草拟了《滁州市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2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或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提交),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汪清  联系电话:0550-3289622

电子邮箱:czsjzcj@163.com

附件1:滁州市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滁州市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编制说明.doc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结果反馈反馈日期:2024-04-03 10:17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2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滁州市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截至4月2日收到各类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现将有关单位的反馈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意见

采纳情况

1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第五条中列出的提交材料只有《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书》以及告知承诺书。涉及到公司、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登记机关在“住所”登记项栏标注“一照多址”,营业执照记载为“住所:******(一照多址)”。是否需要将备案的住所加进去?第十一条中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登记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采纳其提出的在提交材料中增加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不采纳:登记机关在“住所”登记项栏标注“一照多址”,营业执照记载为“住所:******(一照多址)”。理由:备注的住所单独发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不采纳:系统可以公示,具有操作性。

2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市场主体主动取消备案时,必要材料“《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原件”丢失该怎么办,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明晰此项材料丢失后的解决办法,如由全体股东签署情况说明等

采纳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您的意见:

    • *验证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