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滁州市公管局编制了《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方式):
1.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框提交。
2.电子邮箱:czsggjfzk@126.com。
3.传真:0550-3801726
4.市公管局法制科,联系人:江工,电话:0550-3019216。
附件:1.关于《滁州市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代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关于《滁州市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代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完善招标(采购)人管理体系,降低招标(采购)人代表和专家被围猎的隐患,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滁州市公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意见中提出要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委派和参加评标评审的行为管理,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而在日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标(采购)人代表和专家被围猎、有关部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人对委派的招标采购人代表条件不明确,对参与评标评审的要求不够熟悉,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评审效率和质量不高。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人的评标评审工作,保障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滁州市起草了《滁州市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代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在参考《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21〕56号)、《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于2023年6月起草形成《滁州市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代表管理办法》初稿。
二是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结合该办法相关条款,对《滁州市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代表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局部调整,于2024年1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内部征求。2024年 1月12日至17日征求局各科室、中心意见,收到意见建议共18条,吸收采纳意见建议5条。2月23日再次组织局各科室及交易中心负责人研讨,主要对内容主体框架进行了局部调整,吸收了增补内容,对语句和措辞进行了进一步提炼和修改。
外部征求。1月23日至3月4日向县市区公管局、部分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相关市直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共25条,吸收采纳意见建议6条。
四、办法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第19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21〕56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涉及以下14个方面:
(一)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及概念;
(三)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
(四)招标(采购)人代表委派的原则;
(五)招标(采购)人代表委派的条件;
(六)招标(采购)人代表登记途径及程序;
(七)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入选和不再入选的情形;
(八)招标(采购)人代表的选定;
(九)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小组的情形;
(十)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职责;
(十一)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招标(采购)人代表的工作纪律;
(十三)责任追究;
(十四)实施时间及范围。
附件2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目录内项目实施主体依法需要委派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制定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对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招标(采购)人代表登记、选派、考核和退出等实行动态管理。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应与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委派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审。需要委派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条 入选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且满8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遵守管理规范,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电子化评标评审及远程异地评标,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专业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国家职业资格。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人员已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正式专家的,具备入选本系统的资格。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应采取单位申请的方式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线提交《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申请表应当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公管部门负责专家管理的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组织受理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测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查实参与串通投标、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本单位、非本单位和省专家库内等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去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在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从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中选定相应专业的参评人员,由评标区工作人员核验招标(采购)人代表身份。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不委派招标(采购)人代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一)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三)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四)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十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接受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招标(采购)人代表培训、考核评价和清退等工作;
(二)负责对招标(采购)人代表的选定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相关投诉,处理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保密规定,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前不得泄露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受理申请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的服务;
(二)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
(三)见证评标评审活动,记录招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四)配合开展招标(采购)人代表履职评价,为项目监督部门实施招标(采购)人代表考核提供依据;
(五)归档留存招标(采购)人代表选定、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
(六)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实施主体委任,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四)对现场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招标(采购)人代表职责,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主、科学、择优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影响;
(三)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竞争主体、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七)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对评标评审活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配合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
(八)及时维护和完善电子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九)参加公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活动;
(十)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并变更招标(采购)人代表;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的评标评审地点;
(三)不得违规委托他人或违规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通过门禁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入选招标(采购)人代表管理系统: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其不再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招标(采购)人代表资格、没有履行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信用承诺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信用评价暂行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得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考评周期内被扣16至20分的,暂停其被选取3个月;被扣21至30分的,暂停其被选取6个月;被扣31至39分的,暂停其被选取12个月;被扣4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电子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推送至电子交易系统向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信用评价暂行标准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维护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评审原则,严肃评标评审纪律,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所提交的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正性的会议、联谊、培训等活动,不加入任何可能泄露评标评审工作相关信息的微信群、QQ 群等社交群。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接受评标评审邀请后能够安全、准时到达指定的地点,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自愿承担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严格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应当回避事项规定、评标评审现场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统一安排,独立、客观、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职责。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应邀参加评标评审工作后,不与项目实施主体委托的代理机构、竞争主体以及相关人员发生可能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接触或者联系,不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评标评审;不泄露对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无违纪违法记录,自愿接受、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相关工作。
本人专此郑重承诺。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滁州市招标(采购)人代表信用评价暂行标准
评价内容 |
赋分规则 |
评价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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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评审环节 |
情形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招标(采购)人代表测试通过之日起计算。 |
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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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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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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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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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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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15分 |
1.迟到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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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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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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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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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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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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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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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独立完成电子化评标评审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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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独立提交评标评审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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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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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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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将评标评审活动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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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督部门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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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存在明显失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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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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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1.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遇到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或者收受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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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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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交易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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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评审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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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个人信息造假、存在违纪违法记录以及其他符合清退出招标(采购)人代表系统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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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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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加10分 |
1.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项目的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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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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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监督部门采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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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到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