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委,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40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后的项目价格为我市开展检测医疗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下浮收费。
二、开展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做好收费项目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实行价格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 2022年5月13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