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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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0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报刊发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条例》的解读,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学习、遵守《条例》,各方协同、全民参与,共同建设文明美丽的现代化新滁州。

    市城管执法局:《条例》引导文明养犬,违反将受处罚

    第三章第(四)项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犬便,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

    养犬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

    1.携犬外出时,应对犬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2.不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携带犬只进入餐厅、酒店、商场、影院等室内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3.携犬外出时,犬主人还得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用报纸、塑料袋等妥善包好犬粪并放进垃圾箱或用土盖上保持环境卫生。

    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1.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或者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拒不改正的,将受到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携犬出户没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将受到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养犬扰民,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将受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司法局:《条例》对我市依法治市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是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都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精神文明创建的引领作用。2018年5月份,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条例》大力倡导和鼓励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勤俭节约、邻里守望相助、破除陋习、移风易俗、扶贫济困等,要求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养公民文明素养等等,整篇立法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条例》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是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依法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力举措。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郑重承诺,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体行动。我市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建需要,倡导和鼓励的21项文明行为、重点整治的13项不文明行为,落细落小落实,体现了我市社会治理关注群众所盼、民生所向,体现依法治理更加精细化、精准化。《条例》规定了市、县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机构,以及公安、城管、教育、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上述党政机关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这些都是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推进治理和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这也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一致的。

    三是注重社会共治、柔性治理。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包括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内的制度化渠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条例》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各方协同、全民参与等原则,除了规定市、县、乡三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还号召全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和公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充分体现了《条例》在构建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三者良性互动的社会共治局面的制度设计。《条例》号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和公民,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专章规定了倡导和鼓励公民实施的21项文明行为;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先进人物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等等,通过一系列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的非强制性规范,引导和促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体现了软硬互补、刚柔相济的法治理念。

    二、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包括互联网信息管理、公安交管、城管、教育等部门,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各责任主体要对照《条例》明确的职责细化任务、迅速开展工作。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宣传动员工作,扩大《条例》的知晓率,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突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研究。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既要依法查处不文明违法行为,推动令行禁止,彰显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要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展现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条例》号召全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和公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窗口行业、单位、乡镇、街道要多策划开展相关主题、相关领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实践活动、创建活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意见建议投诉收集交办制度等,提高市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参与率和积极性,稳步提升市民群众的文明素质。

    市住建局:《条例》对小区物业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实施后,将对小区物业的管理发挥很大作用:

    一、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将“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乱停车辆、饲养宠物和家禽,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高空抛物,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进行营销宣传、娱乐、婚丧等活动产生的噪音污染,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随意露天烧烤、排放油烟、倾倒污水,随意张贴、喷涂、散发广告”等行为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符合我市目前市情。我市一些小区还普遍存在着以上不文明行为,给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和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这对广大市民提高认识、提升文明素养、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这给市、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经常开展联合综合执法、重点监管提出了要求,同时,为联合综合执法、重点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市住建局将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督促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督查、监管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全面做好小区宣传、贯彻《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各项工作;对不履职尽责的,或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不力的,市住建局将按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督促其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纠错、视情节给予处罚,以上工作纳入全年县域经济目标考核范围。

    市住建局将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对所属工作人员加强文明行为教育,提升文明素养;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市交巡警支队:《条例》倡导文明交通、安全礼让

    一、文明交通主要内容

    (一)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1.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二)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2.驾驶机动车违规使用通讯工具、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穿插变道、不避让行人或者随意停车,驾乘人员车窗抛物;

    3.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车道行驶、使用通讯工具,违规逆向行驶、加装遮阳蓬(伞);

    4.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栏(带);

    5.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

    (三)保障与促进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完善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文明出行,安全礼让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管理要求:

    1.机动车在灯控路口右转时,要主动减速或停车,礼让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2.机动车在无灯控路口通行时,要主动减速慢行,并主动礼让行人、非机动车和优先通行的车辆;

    3.机动车行经路段过街斑马线时,遇有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要主动礼让;

    4.对设置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抓拍点的位置,依法对机动车不礼让违法行为进行抓拍采集,并依法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处罚。

    (二)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管理要求:

    1.机动车、非机动车要在各类停车场、路内临时泊位停放;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随意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泊位内停放时,要按照泊位施划的指向箭头,做到顺向停放,方向一致,不得逆向停车。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公安交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拒不配合的,依法给予处罚、拘留的行政处罚。

    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6.设置机动车违停抓拍系统的,机动车不在泊位内停放超过3分钟的,依法采集违停数据,并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处罚。

    (三)驾驶机动车不文明行为

    驾驶机动车违规使用通讯工具、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穿插变道、不避让行人或者随意停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条例》53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条例》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条例》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条例》62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管理要求: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100元罚款。

    (四)抛撒物品不文明行为

    驾乘人员车窗抛物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条例》62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管理要求: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抛物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抛物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广大市民通过行车记录仪、手机等拍摄的视频、图片等能够反映抛物过程的资料,可以向交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曝光。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车道行驶、使用通讯工具,违规逆向行驶、加装遮阳蓬(伞)。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条例》68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条例》71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条例》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管理要求:

    1.非机动车在路口等信号:应停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以外,不得压线、越线,路口行人等待区、机动车道内禁止停车。

    2.非机动车在路口可以直行、右转、左转、调头

    在路口直行过街时,按交通信号指示依次通信(特指绿灯),在专用道或斑马线内侧相关区域直行,若在斑马线上应推行过街;

    直行时按行驶方向靠道路右侧专用道骑行,未设置专用道靠道路右侧通行。

    右转时:按右转弯车道或道路右侧依次通行。

    左转时:在路口按照机动车左转交通信号指示,一次性左转通过路口。在设置隔离绿化岛的路口,允许非机动车按交通信号直行指示,绕路口循序直行实现左转。

    调头时:允许非机动车在调头专用骑行道(路口斑马线外侧,标记出相应位置)内调头,若驶入路口其他方向视为逆行;无调头专用骑行道的,靠斑马线外侧骑行调头。

    3.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行人通行不文明行为

    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栏(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条例》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管理要求:

    1.行人路口等待:一律在行人等待区等待(等待区标出),禁止越线;未设置行人等待区的,一律站在路牙石上等信号,站在斑马线上等信号,视为闯红灯;

    2.行人过街:按照路口人行交通信号(特指绿灯)指示,经由斑马线依次通过路口;通行过半遇红灯信号,及时在二次过街等待区等候下一个绿灯方可继续通行;未设置二次过街等待区的,要在绿灯指示信号内尽快通过路口;对角斜插过街,视为乱穿行。

    3.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保障与促进

    1.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正在牵头组织实施路口交通信号配时智能化改造项目,6月底前将实现主城区153个路口交通信号自适应调配,大大提高配时科学性,提升路口通行效率。

    2.完善道路监控系统建设。正在组织监控系统“雪亮工程”,逐步实现灯控路口监控设施配建全覆盖,严格管控机动车路口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排,提升路口通行秩序。

    3.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持续组织开展文明劝导、“文明出行在滁州”系统主题宣传、“七进”宣传等,多形式、多角度,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4.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充分依托路口监控、路段抓拍系统和不礼让抓拍系统等科技设备,及时识别、抓拍机动车各类动态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

    5.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行动,重点治理大型货车和拖拉机闯禁区、行人和非机动车乱穿行、外卖人员乱穿行、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影响道路通行的各类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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