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解读】我市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放,禁放区域外的乡镇建成区内限放;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2-0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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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燃放烟花爆竹,遵循禁限结合、教育引导和安全文明的原则。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黄色及以上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安全,倡导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选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该条例表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记者包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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