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滁政办〔202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7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的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的1.5计征。

    (三)对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433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