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说明

    发布时间:2023-02-1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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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滁州市属于地级市,无权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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