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12月31日,《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第28号市政府令正式发布,即将于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形势较为稳定,整体工作位列全省先进行列,连续5年在省级消防责任制工作考核中位居全省第一名。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传统安全矛盾和新产业新技术引发的新风险相互叠加,火灾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随着2019年《消防法》修订和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也相应变化。为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升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调整完善我市机构改革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需要制定《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参考借鉴了《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草案起草工作,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专班负责起草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消防安全开展了调研评估。期间,金力常务副市长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指导起草工作。支队会同市司法局在全市开展了充分的立法调研工作,并赴天津考察学习相关立法经验。为确保立法工作科学严谨,支队会同司法局充分征求了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2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了11个单位提出的17条修改意见。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他未采纳意见属于文字性意见或者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我们已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沟通,已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系列最新指示精神,从明确消防安全任制总体原则,细化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消防安全职责,从严界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创新监督管理举措,完普督促检查考评机制5个方面,对市、县、乡镇3级政府30个部门组织和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实和监督管理做了细化和规范。首次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4个部门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电力公司、燃气经营者等3个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创新提出工程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时应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总体原则,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第三条、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二)细化了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同时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第四、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
(三)完善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作了逐一梳理明确。(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四)界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危化品企业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五)夯实了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村(居)委员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以及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三条)
(六)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和追究机制。规定了考核评价制度、约谈制度以及信用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督促机制。(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三条)
《办法》的出台,对于夯实滁州市消防安全础底盘,建立健全责任牵引的消防工作格局,提升新时代城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