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业务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23-04-1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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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登记业务公开信息

      一、行使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二、受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在旅馆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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