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滁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滁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情况
为提高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1年7月30日,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电子办公系统、本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时间内,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15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3条,不予采纳4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反馈 |
是否采纳及理由 |
1 |
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应严格履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一级审批、监管、执法 |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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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划区的范围太大,有800多平方公里,建议改为规划建成区。 |
未采纳 理由:通过设区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对本辖区内相应工作的开展均具有指导作用。 |
3 |
建议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对我市建筑垃圾监管、许可和处罚。 |
部分采纳 理由:现行《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进行直接查处。2遵循属地原则管理实施方案可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核准处置、日常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
4 |
因县级建筑垃圾处置量小,运输企业自营能力有限,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项要求可能过高,建议修改为:要求自有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三十辆(县不得少于二十辆) |
部分采用 理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门槛,能有效排除部分非规模化,非专业化企业的准入,对运输单位规模进行适度规模要求,较为合理。 |
5 |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集中处置利用建筑垃圾 |
部分采纳 理由:有必要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利于垃圾处理,但不能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建设。 |
6 |
鼓励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实现建筑垃圾源头收集、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 |
已采纳 |
7 |
加强考核,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率、处置场所建设、垃圾减量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
已采纳 |
8 |
制定的办法各县市可以直接使用 |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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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经营者运输,不得将建筑 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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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施工过程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及时处置。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 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已采纳 |
11 |
建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对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 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
已采纳 理由:与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相符合。 |
12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擅自跨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
未采纳 理由:上位法依据明确,依据《固废法》第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范围内;2021.9.4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参考《固废法》102条可知,建筑垃圾跨省倾倒,生态环境的处罚效力和效果更强。 |
13 |
建议由市局统一行使审批、管理、处罚的权利。 |
未采纳 理由:1.现行《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进行直接查处。 2遵循属地原则管理实施方案可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核准处置、日常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
14 |
建议在办法第二章“运输与处罚”中增加一条,“对因房屋征收、征地拆迁产生的混凝土、砖石等建筑垃圾,授权由各地国有矿业投资平台集中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
未采纳 理由: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市场消化。该建议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形成垄断局面。 |
15 |
建议规范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加大物业企业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罚则 |
已采纳 理由:该建议与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相符合,有利于从源头规范装修装饰类建筑垃圾堆放以及减轻此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