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意见反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餐饮节约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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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至3月28日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征求《餐饮节约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截至3月28日收到各类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现将有关单位的反馈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提出单位

    标准条款

    意见内容

    处理意见及理由

    1

    滁州市林业局

    5.1

    建议增加“严禁采购、提供野生动物食材”内容表述。

    未采纳。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不属于餐饮节约行为范畴,且在各级法律法规文件上亦有专门规定,不适合作为本地方标准的内容。

    2

    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6.1.3

    建议增加点菜员负责对餐饮剩余菜量进行评估考核的内容,以增强制度约束刚性。

    已采纳。已增加对餐饮服务单位绿色点餐引导员岗前培训的内容。

    3

    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6.3.2

    该条款在表述公务用餐的规定上语句不严谨。

    已采纳。已修改相关表述。

    4

    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全文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没有对公共机构的相关管理职能,建议改为规范指导职责。

    已采纳。已增加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等表述。

    5

    滁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6.1.3

    建议对文明餐饮引导员、点菜员等的教育培训机制,应予以规范说明。

    已采纳。已在标准中作了相关内容阐述。

    6

    滁州市红三环酒店、杨四老鹅汤酒店

    6.1.1

    半份菜、小份菜是否具有推广运用的操作性。

    半份菜、小份菜在全国不少地区已有成熟经验,我市金鹏九九广场酒店也先行作了推广,酒店和顾客反映都很良好,具有操作性。

    7

    滁州市文明办

    6.5

    关于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节约行为规范,应依据滁州市实际,加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已采纳。依据滁州市关于加强移风易俗工作要求,本标准作了细化说明。

    8

    滁州市商务局

    全文

    反对餐饮浪费、倡导勤俭节约是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应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增强该工作履行的有效性。

    已采纳。标准中对涉及餐饮节约行为的相关部门职责均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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