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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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健全完善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有必要制定《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规定》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向市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8月30日,《规定》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决策草案的审查、决策的决定与公布、决策的执行与调整、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有:

    (一)决策启动。决策程序启动通过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报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启动后,决策机关按照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二)决策过程。 决策承办单位在办理决策事项过程中,应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其中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经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需进行风险评估;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司法行政机关对决策事项的主体权限、程序履行、法规依据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机关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后,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群众提出较多意见的情形,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五、亮点内容

    新增相关企业代表作为听证参加人、明确了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决策机关另行制定落实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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