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滁州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

    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秘〔20219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218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

    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国家、省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工作思路,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高效便捷的审批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不再将承接审批权进一步委托,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合规。

    (二)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作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地复议诉讼风险。

    (三)坚持优质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优化审查流程,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全面实现网上受理、审查和审批,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承接事项。

    1.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审查内容。

    1. 基本情况方面。审查报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有争议;征地程序履行是否到位。

    2. 征收和使用土地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具体条件;申报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3. 规划计划方面。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规定,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的,是否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规划。

    4. 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审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执行现行法定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是否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征地预存款是否专户足额缴存。

    5. 补充耕地方面。审查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是否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是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

    6. 报批前程序实施方面。审查县区人民政府报批前土地征收程序履行情况;涉及房屋的,是否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于个别确难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县区人民政府是否就规范履行报批前土地征收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

    (三)审查流程。

    1. 履行批前程序。符合征收条件,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等征地报批前期工作。

    2. 开展组卷报批。对具备报批条件的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组卷,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建设用地呈报材料经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县、区人民政府公章。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齐全、完整、规范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上传至“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保密项目除外),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3. 组织用地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报用地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在“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内,依据建设用地审查内容,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4. 缴纳报批规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出具缴费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费,并提供缴纳凭证。

    5. 批准建设用地。缴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统一格式文本审批表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按程序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负责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牵头做好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审批流程及规则,严格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监督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强化用地报批考核评估;配合提供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的举证材料,配合做好答复应诉等工作;加强用地报批信息化建设,助推用地管理效能提升。

    (二)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保障落实市直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基金、耕地占补平衡有偿调剂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各地建设用地报批规费缴纳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负责制定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说明表进行审查;会同各地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四)市林业局职责。

    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地林业部门核实报批用地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林地审核相关手续。指导督促各地林业部门在申请用地报批前,向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报批用地是否符合生态环保要求进行审查,核实是否涉及污染地块,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邻避要求等,并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申请用地报批前向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批前各项工作,同时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安排,拟定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清单,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建设用地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涉及土地征收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批前、批中、批后各项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有关费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等;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负责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维护辖区内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的举证材料;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基金、耕地占补平衡有偿调剂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的缴纳工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地报批和具体落实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共力,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上下联动,确保用地审批更高质量、更有效率。针对用地审批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推诿、不逃避,及时反馈和研究解决,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用途管控。在实施用地审批工作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底线约束,牢固树立生态优先发展新理念。

    (三)保障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土地征收前期程序,依法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工作程序。

    (四)加强用地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用地审查报批监督考核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适时汇总、分析各县、区建设用地报批效能情况,定期通报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补正效率情况,并将通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以考核促提升,以监督提质效,确保委托审批“接得住、管得好”。

    (五)规范实施用地报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及建设用地报批的,由各管委会与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人民政府做好衔接,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人民政府应给予配合支持。涉及土地征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仍由各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用地,如涉及全椒县、来安县行政区,由全椒县、来安县负责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涉及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基金、耕地占补平衡有偿调剂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由各管委会负责落实缴纳。超出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家和省关于用地审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天长市、明光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由两市制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