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地“2021.7.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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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地“2021.7.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2021年7月14日10时51分,在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地“2021.7.14” 触电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签名名单附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地“2021.7.14”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及招投标情况

    1.工程概况

    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由滁州市发改委以滁发改审批(2020)229号文件批准立项。该建设项目东起津浦铁路,西至阳明路,基地长约1655米,宽50-270米不等,工程占地总面积约25.2万平方米,其中园林景观占地20万平方米,水域面积5万平方米。项目南侧基本为商业住宅用地,北侧依据规划要求新建道路。本次设计施工内容:园林景观、水利防洪排涝设施、附属构建筑物、夜景照明、弱电系统等,包括管理用房和1号、2号公厕(建筑面积2038平方米)。

    2.招投标情况

    (1)2020年11月26日,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公开招投标;2020年12月22日,该项目开标,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和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中标价格为捌仟伍佰叁拾柒万零玖佰伍拾柒元陆角壹分(¥:85370957.61元),中标工期自2021年01月23日至2022年06月17日,为510日历天,质量要求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2021年2月6日,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和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协议书规定:“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工作,负责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作;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协办、协调工作,除园林绿化施工工程量外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作”。

    2021年2月20日,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和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GF-2020-2605)。

    2021年3月,经项目部施工员介绍,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将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1号、2号两个公厕和管理用房建设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刘某强(男,湖南省新邵县某某乡某某村X组 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XXXXXXXX),随后,刘某强和合伙人刘某东从当地找来段某才、王某根等人到工地帮其干活。7月4日,因存在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责令其退场。之后,刘某强就组织工人收集材料、清理现场,准备退场。

    (2)2020年11月26日,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监理(二次)公开招投标。2021年01月27日,该项目开标,由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标。2021年02月02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48.2%,中标工期(供货期)中标工期自2021年02月03日至2022年06月28日,为510日历天,质量要求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2021年02月06日,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和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1.建设管理单位

    (1)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重点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类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所: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开办资金:¥128.8万元,有效期:自2019年03月27日至2027年03月27日;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编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和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根据《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号),重点处内设:综合计划科、综合协调科、工程建设一科、工程建设二科、工程建设三科、工程监管科、公用事业科和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等10个内设机构。其中:重点处党组成员、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任丁某明分管公用事业科和以上三个管理中心。

    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重点处将具体工作交由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负责。2021年2月,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安排工程技术科科长王某固进驻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工地,代表重点处行使业主管理职责。

    (2)滁州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486089323D;类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所:滁州市花园西路81号林业和园林局8楼;法定代表人:方某苟;开办资金:¥726万元,有效期:自2020年01月15日至2025年01月15日;宗旨和业务范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

    2.联合体承包单位

    (1)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76855B(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1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8日,经营范围: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古园林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等。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2071428,有效期: 2021年02月05日(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苏)JZ安许证字[2007]010917,有效期:2019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4日。

    2021年3月2日,凯进公司以凯进生态人字[2021]04号文件,成立了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项目部(以下简称龙蟠河项目部)。公司任命李某男为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号:苏23211XXXXXXXX,有效期至:2023年01月08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号:苏建安B(2017)050XXXX,有效期至:2023年2月24日),技术负责人为潘某华,安全员为陈某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号:苏建安C2(2020)002XXXX,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质量员为董某楠,资料员为秦某梁,施工员为陈某,预算员为朱某成,材料员为王某。项目部办公地点:滁州市龙蟠河与金陵路交叉口南侧。2021年3月底,项目部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投标时确定的专职安全员陈某宇负责在项目部资料整理,现场实际负责安全管理的安全员许某成无安全员资格证。

    2021年06月01日,凯进公司聘请自然人程某(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负责事故现场管理。至事发时,双方尚未签订聘用协议。

    (2)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4205374C(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京东国际A栋一层,法定代表人:魏某春,注册资本:壹亿零玖佰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9月28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城市园林绿化等。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4061897,有效期: 2022年12月2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皖)JZ安许证字[2016]002407,有效期:2019年08月30日至2022年08月29日。

    3.监理单位

    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833XB(1/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顶山都市产业园08幢,法定代表人:王某槐,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年09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等。一般项目 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2003824-4/1,有效期:至2023年06月27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似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

    2021年2月20日,开源公司以苏开源〔2021〕07号成立了“龙蟠河公园三期工程监理部”(以下简称龙蟠河监理部),项目总监为郑叶明(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3400XXXX,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至2024年5月10日;专业监理工程师胡某红(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2101JL00000XXXXX,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0日),专业监理工程师王某(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苏建监专20200XXXXX),见证员王某(见证员证书编号:JZJN(2020)0XXXXX)。

    (三)行政许可情况

    经调查,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建设项目为市政府2021年度重点项目,申请用地审批时,适逢土地审批权由省一级下放到市一级,故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

    (四)事发现场状况

    事故发生在龙蟠河公园与紫薇路交叉口南侧施工围挡区域内,事发现场东边为施工区域围栏,西边为空地,南边为紫薇天悦小区围栏,北边为活动板房(该活动板房是刘某强、刘某东4月份进场时租赁的,用于刘某东日常看护现场材料休息场所和作为工人临时中餐就餐食堂),活动板房南边装有室外空调主机一台事发时死者躺在东面,一只手拿着断了的电缆线,地面还有一根断了的电缆线(见图1、图2)。该电缆线是从施工区域南侧紫薇天悦小区接入的(见图3)。

     

    图1  现场平面位置图

    图2  事故现场图

    图3  接线图

    (五)死亡人员情况

    刘某东,男,汉族,43岁,自然人,家庭住址: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某某乡某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11291978XXXXXXXX,日常居住在施工现场活动板房,负责现场管理和照看材料、做饭,在事故中触电身亡。

    (六)天气情况

    经查,7月14日当天,滁州市区域,晴天多云,最低气温26摄氏度,最高气温37摄氏度,南风3-4级转1-2级,相对湿度0.91%。

    二、事故经过

    因事发时现场只有死者一人在场,无法通过询问其他人了解事发时现场状况,只能通过调阅事发地点南侧紫薇天悦小区围墙上的监控探头视频资料,可以还原事发时状况:

    2021年7月14日上午10时34分,三个工人在活动板房西侧收拾材料、工具等杂物,刘某东光着上身、穿着拖鞋在旁边观看,之后回到活动板房中,三个工人也先后离开现场;

    10时36分29秒,刘某东到活动板房南侧事故点查看电缆线情况(据调查,事故当天早晨,有一辆挖掘机从活动板房南侧经过,可能压断地面上的电缆线),当时两个工人也走到近旁,疑似讨论电缆线断电情况。随后,刘某东回板房拿了电工钳,到电缆线断头处接电,接电瞬间被电流电击,接好后刘某东回到活动板房;期间由两个工人在旁边观看其接电,随后也进入活动板房;

    10时41分56秒,两个工人离开活动板房;

    10时43分29秒,刘某东从活动板房出来,手里拿着老虎钳和一个红色塑料袋,来到断线处,用塑料袋裹住手,开始接电缆线,期间两次被电击到,接好后回到活动板房;

    10时46分40秒,刘某东又从活动板房出来,再次到到电缆线断头处接电;

    10时50分11秒,现场来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工人,站在旁边看刘某东接电;10时50分24秒,该工人离开现场;

    10时51分27秒,刘某东再次弯腰接电缆线时被电击倒地,再也没有站起来。此时,现场未见其他人。

    约11时左右项目部工人段某才、王某根在凤阳北路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清场,主要工作是收拾整理钢管。上午11时许,两人来到事发施工现场,准备到活动板房吃中饭(平时活动板房作为食堂,由死者刘某东负责做中饭)。从活动板房北侧的门进入房内,没有发现刘某东(正常情况下,这个时间段刘某东都会在活动板房内做好饭菜)、房间空调也没有开,段某才走到活动板房南侧,就看到刘某东仰面躺在距离活动板房5、6米的地上,走进一看刘某东左手抓着一根黑色的电线放在头部以下,右手在身旁自然伸开,整个人身体发白,口吐白沫,好像已无生命体征,段某才赶紧喊王某根过来,让他打电话给刘某强。随后,段某才用一根棍子将电线从刘某东手中挑开断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时时间是11:07)。120急救车很快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检查,伤者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段某才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不久滁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文峰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勘察现场,并将有关人员带到派出所进行问询。

    三、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午11时08分,正在外归还租赁钢管的刘某强接到王某根电话后,立即打的赶往事故现场;11时20分,刘某强打电话给项目部预算员刘某清(180XXXX9100)报告事故情况。刘某强赶到事故现场后,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程某、班组材料采购员倪某及其他人员已经赶到现场。当时120急救车已回去,但110民警还在现场。随后,法医赶到现场进行现场验尸,随后,民警就通知殡仪馆来车将死者运到殡仪馆,刘某强随车到殡仪馆签字。

    当日下午15时54分,重点处主任杭某鹏接到市政府办窦某文的微信,询问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是否发生了事故,杭某鹏将微信转重点处党委委员、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任丁某明(分管重点处公用事业科和园林景观管理中心等三个中心),要求他核实事故情况。正在开会的丁某明第一时间向园林景观管理中心主任方某苟询问事故情况,方某苟回复他也不知道事故情况,于是丁某明要求方某苟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在会议结束后于16时25分赶往龙蟠河项目部,途中打电话给重点处监管科,让他们也赶往龙蟠河项目部。15时58分,王某固在前往龙蟠河项目部的途中,接到重点处公用事业科张某如的电话,说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出事了,王某固赶往项目部。其他相关人员得知信息后也先后赶到龙蟠河项目部。李某南在了解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后,就向王某固汇报。丁某明到达现场后,要求立即成立工作专班:一是再详细问询事故情况,二是督促项目部做好善后工作。同时,丁某明安排园林景观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向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张军于16时59分向市应急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月17日,凯进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此次事故善后处置及时,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从本次应急处置过程看,龙蟠河项目部现场后期保护情况良好,但现场处置不当,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信息报送不及时。

    四、 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余万元。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临时用电接线时直接从电表下口接线,未经过漏电保护器,无安全保护措施;

    2.刘某东安全意识淡薄,无电工操作证,在未采取相应的绝缘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冒险带电作业,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凯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存在包而不管、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

    2.水木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3.开源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止施工方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的行为,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临时用电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

    4.重点处未能认真履行业主的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建设无施工许可证,对项目存在的临时用电等安全隐患失察。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责人员

    刘某东,男,汉族,43岁,自然人,日常居住在施工现场活动板房,负责现场管理和照看材料、做饭,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私接临时用电接线路,在未采取相应的绝缘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冒险带电作业,最终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程某,男,40岁,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XXXXXXXX,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缺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项目部,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项目部解聘并清除出场。

    2.李某南,男,31岁,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XXXXXXXX,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对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存在“三违”现象;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玖仟元(9000元)罚款。

    3.张某,男,45岁,身份证号码:3201211976XXXXXXXX,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事故信息的迟报应负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贰拾壹万元(210000元)的70%罚款,计拾肆万柒仟元(147000元)。

    4.魏某春,男,35岁,身份证号码:3401041986XXXXXXXX,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龙蟠河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拾肆万元(14万元)的30%罚款,计伍万贰仟元(5.2万元)的罚款。

    5.郑某明,男,37岁,身份证号码:3411021984XXXXXXXX,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的行为不制止、不向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安全员无证上岗及包而不管等问题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陆仟元(6000元)罚款。

    6.王某槐,男,59岁,身份证号码:3201071962XXXXXXXX,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严格履行法定的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的行为不制止、不向主管部门报告;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监理部监理生产工作疏于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拾贰万元(120000元)的30%罚款,计叁万陆仟元(3.6万元)。

    7.王某固,男,40岁,身份证号码:3403221981XXXXXXXX,滁州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工程技术科科长,代表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业主代表,未能认真履行业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对项目存在的临时用电等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联合体承包牵头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施工许可证进场违法施工;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所属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违规将项目分包给自然人;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现场安全员无证上岗,现场管理缺失;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覆盖面不全,从业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即上岗作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临时用电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和业主报告,对事故的发生和事故的迟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4万元的罚款。  

    2.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项目无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无证上岗,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贰万元(2万元)罚款。

    3.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联合体承包单位之一,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贰万元(2万元)罚款。

    4.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未能认真履行业主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对项目参建各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施工现场存在的临时用电等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其他建议

    对本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法进场施工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建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次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联合体牵头人和参与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重点是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三违”行为;配齐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和作业班组的安全管理,加大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和死角,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程序,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施工合同管理和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运行;要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各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尽快规范办理项目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行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滁州市龙蟠河公园三期项目建设工地“2021.7.14” 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14日

    (注:本公开版本已对相关隐私信息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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