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2021.4.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1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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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2021.4.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4111859分左右,在G36宁洛高速公路上行线76KM+500M处(滁州市南谯区境内),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冲入中间隔离带,随车货物甩到对向车道,碰撞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小型轿车并导致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小型轿车先后发生追尾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人受伤,五车及重型半挂牵引车随车货物等损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19条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7条、第18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献余任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组成的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2021.4.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2021.4.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品牌:雅阁牌;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6413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5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531日;核载5人,实载3人;机动车所有人:关某意;登记住址:安徽省濉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二队XXX号,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终止日期:2021512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2)豫P3C107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66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10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1031日,机动车所有人:周口顺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02-3XX,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商业险、交强险终止日期:20211025日、26日;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500万元、机动车商业保险127.887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万元。

    R8F03挂,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512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1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0131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年检,扣留。备注: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机动车所有人: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工业园区(见图1)。

    3JA126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11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12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1231日;机动车所有人:新泰市德康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村北,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3709XXXX1541,有效期至:202112月,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保险终止日期:20211218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业务部。

    JP075挂,品牌:德源达牌;车辆类型:重型栏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120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12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1231日;动车所有人:新泰市德康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村北,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3709XXXX1542,有效期至:202112月,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

    4)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宇通牌;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20132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6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630日;机动车所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某某区某某中路267号;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终止日期:2021520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支公司。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4114XXXX4777,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5)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酷威牌;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0101日,注册日期:201188日,发证日期:20118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831日;机动车所有人:郑某华,登记住址:江苏省溧阳市某某镇某某某村委某某村12号;机动车状态:查封。保险终止日期:2021831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公司经开区支公司。

    (二)事故主要车辆运行轨迹

    1FM6352号小型轿车:4118时左右,从浙江省台州市回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老家,下午1858分许,行驶至G36宁洛高速公路76KM+500M处,被对向车道甩出的半挂牵引车头碰中,导致事故发生。

    2)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陕西省西安市装载三辆陕汽半挂牵引车后回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411日下午1241分左右进入G36宁洛高速公路,沿着G36宁洛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向上海市目的地出发,中途于1607分到蚌埠市怀远县四方湖服务区停车休息至1646分离开,1811分到明光市林东半岛服务区停车休息至1834分离开,于下午1858分许,行驶至G36宁洛高速公路76KM+500M处,碰撞道路中间护栏,所载货物甩向对向行车路面,导致事故发生。车辆运行期间,一直正常行驶未超速。

    3)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411日下午1730分左右,从南京市出发,随后于1830分许从滁州市汊河新区进入G36宁洛高速公路,目的地是河南省永城市。1858分许,行驶至G36上行线76KM+500M处,前方车辆发生事故时避让不及,撞到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车上5名乘客受伤。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关某意,男,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濉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二队XXX号,身份证号:3406211996XXXX441X

    ,驾驶证号:3406211996XXXX441X;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51208日,有效期始:20151208日,有效期止:20211208日。事发时驾驶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 李某华,男,汉族,1971121日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村XXXX号,身份证号:4127281971XXXXXXXX,驾驶证号: 4127281971XXXXXXXX,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547日,有效期始:202147日,有效期止:长期;累计计分:0,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3)刘某涛,男,汉族,1976107日生,户籍住址:山东省宁阳县某某乡某某某村XXX号,身份证号:3709211976XXXXXXXX,驾驶证号:3709211976XXXXXXXX;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513日,有效期始:2011513日,有效期止:10年,累计计分:3,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随车另一驾驶员为齐瑞)。

    4)马某义,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某某乡某某某庄某庄中组XXX号,身份证号:4123281977XXXXXXXX,驾驶证号:4123281977XXXXXXXX,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05817日,有效期始:2011817日,有效期止:10年;累计计分:0,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

    5)姚某华,男,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溧阳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村XX号,身份证号:3204231962XXXXXXXX,驾驶证号: 3204231962XXXXXXXX,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46日,有效期始:201846日,有效期止:202846日。事发时驾驶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

    2、死亡人员情况

    1)关某意,皖FM635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相关信息见上),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叶某,女,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某某乡华某某某某XX号,身份证号:3325221997XXXXXXXX,事发时抱着女儿关某磬乘坐在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前座,与关某意系夫妻关系,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关某磬,女,汉族,户籍住址: 安徽省濉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二队XXX,身份证号:3406212018XXXXXX

    XX,事发时由母亲叶某抱着女儿乘坐在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前座,与关某意系父女关系,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伤者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备注

    1

    马某义

    43

    4123281977XXXXXXXX

    NB8840普通大客车驾驶员

    2

    孟某陈

    31

    3412231990XXXXXXXX

    NB8840普通大客车乘员

    3

    郭某钦

    58

    3412231953XXXXXXXX

    NB8840普通大客车乘员

    4

    高某群

    54

    3421241967XXXXXXXX

    NB8840普通大客车乘员

    5

    陈某森

    43

    3406211978XXXXXXXX

    NB8840普通大客车乘员

    6

    刘某涛

    45

    3709211976XXXXXXXX

    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7

    齐某营

    45

    3709211976XXXXXXXX

    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事发时在车上休息

     

    (四)相关单位情况

    1)肇事车辆单位情况

    周口顺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豫P3C1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7443810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汝阳路与兴商大道交叉口西350米路北;成立日期:2014611日;法定代表人刘慧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容器),仓储服务(危化品除外),大型物件运输服务等。公司现有管理人员10名,任命楚某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和工作,任命楚某伟为副总经理,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及公司员工的管理,其余8人为外勤和内勤人员。现有营运车辆共计335辆,全部为挂户车辆,其中挂户车头183台,挂车152台公司,从业驾驶员约200人。目前,公司营运车辆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南方地区。

    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资格证;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车辆全部为挂户经营,对挂户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缺失;对挂户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审核不严不清,鲁R8F03挂重型半挂平板车逾期未年审;未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车辆和人员、操作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动态监控系统不完备,只有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无动态视频监控;应急预案不完善,缺乏道路交通事故演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等。

    2)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的货物联系单位),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8T4B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投资或者控股);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8-1901;负责人:杨某;成立日期:2016411日;营业期限:自201641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维修、货物专用运输等。

    3)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2148日,李某华通过手机“货车帮”APP联系到货源,随后到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驻西安市办事处,与之签订《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由李某华负责承运三台陕汽产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于413日前将货物运到到目的地上海市宝山区卸货,合同总运费:7500元。

    (五)事发路段状况

    现场位于G36宁洛高速公路上行线76KM+500M处(滁州市南谯区境内),南北走向,南往南京方向,北往洛阳方向。路面为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道路平直,沥青路面,单向路面宽11.8米,划分行车道、超车道、应急停车道;道路中央设有波形钢护栏,两侧设有波形防撞钢护栏。当天道路路面潮湿。(见图2、图3)。

    (六)检测检验情况

    1、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189号)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1)死者叶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死者关某意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 事故现场上行线道路图(事故后已简单恢复)


    3 事故现场下行线道路图(事故后已简单恢复)

    3)死者关某磬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安徽金盾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盾司鉴[2021]法毒鉴字第381号)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华的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被鉴定人关某意的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被鉴定人马某义的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4)被鉴定人刘某涛的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5)被鉴定人姚某华的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毒鉴字第589号)毒检意见:

    1)关某意血液、尿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2)李某华血液、尿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车鉴字第765号)

    1)事故发生时由北向南行驶的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左偏向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时,车上装载的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简称车辆F1F2F3),甩落到道路东侧半幅路面;由南向北行驶的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前部钻入碰撞到车辆F1后部;由南向北行驶的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碰撞到车辆F1F2F3,其右前角也碰刮到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左后角;由南向北行驶的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碰撞到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部;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碰撞到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

    2)事故发生时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介于71km/h72km/h。由于事发于雨天,事故现场未检见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皖FM6352号小型轿车、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轮胎痕迹,也无视频等资料,事故发生时以上4辆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认。

    3)事发时,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皖FM6352号小型轿车、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左右前照灯性能不具备鉴定的条件。

    4)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固定装置货物的绳索断裂的原因,系该车冲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过程中,该车所载货物受到离心力、惯性力等多力系作用,致使固定货物的绳索承受的拉力超过绳索自身的抗拉强度,绳索伸缩断裂。

    5、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华的尿样检测样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七)天气情况

    经查询滁州市气象局,4111858分,G36宁洛高速公路事故路段区域平均气温15摄氏度,阴天(白天有小雨,雨后路面未干湿滑),高速公路最小能见度:3.1KM,风向:偏东风,风速:1.5m/s

    (八)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路产路政管理单位

    安徽滁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宁公司),负责G36宁洛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即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的收费管理、道路养护、路产安全等。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全长83.85KM,里程桩号为K36+000K119+850 M202012月,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北京中交睿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全路段路面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报告显示:K36+000K120+000路段技术状况指数(PQI)上行线为93.6,下行线为93.6,总平均值为93.6,属于优等路段。

    经调查,今年以来,滁宁公司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强调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管养路段,坚持日常巡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治理到位。2021411日,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市南谯区段黄泥岗至皖苏交界处及黄泥岗至明光东,路面正常无杂物,事故发生时能见度良好,车辆通行正常。

    2、交通管理单位

    事故路段属于滁州市交巡警支队高速三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三大队)管辖。该大队办公地址位于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北道口东侧200米处,大队现有53人。其中:民警24人,辅警29人。大队长董金,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分管宣传和绩效考核;教导员高春江分管党建和队伍建设;副大队长余照纲分管路面秩序,副大队长许飞华分管事故、科技、法制等。大队下设办公室、路面巡逻组、机动组、道口组、事故处理中队、内勤及监控室。

    三大队主要负责G36宁洛高速公路63公里(36KM99KM)和S22天天高速公路21公里(71KM92KM)的交通安全管理。大队管理辖区内共有4个收费道口(曹庄主线收费站和汊河新区、滁州北、黄泥岗3个匝道收费站),2个服务区(曹庄服务区、嘉山服务区)。大队交通警务任务十分繁重,其中宁洛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路网中18条东西向高速中的一条重要路段,设计日流量为双向1.7万辆,近年来随着徐明高速、凤阳支线等高速公路的开通,路面流量不断增加,节假日实际最高峰可达12万辆,增加了大队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

    日常勤务期间,大队每日安排1名大队值班领导,负责大队当天勤务工作和夜间巡逻。大队主要是机动巡查和定点查控,机动巡查白天以视频巡查为主、警车机动巡逻为辅,夜间以警车机动巡逻为主、视频巡查为辅。内勤及监控室6人,采取42运转方式,负责24小时视频巡逻;道口组12人,负责曹庄道口的24小时值守勤务;路面巡逻组10人,采取22组的方式负责路面巡逻管控,具体勤务安排为:一组9:30-12:0021:00-2:30,二组15:00-18:002:30-8:00;机动组9人,负责具体违法查处和机动任务,并担负夜间路面巡逻负,具体勤务安排为:9:00-11:3014:30-17:3021:00-2:00;事故处理中队8人,采取22组的方式,负责大队辖区事故处理工作。

    除正常勤务安排外,为加强路面管控和交通事故预防,大队还在早、中、晚时间各安排了巡逻加强班,具体时间为:巡逻组加强班5:50-8:0012:00-14:3018:30-21:00,机动加强班6:00-9:0012:30-15:0019:00-21:00,道口加强班6:00-8:00

    411日,大队值班领导为副大队长许飞华,当班人员有:内勤及驾驶员3人、监控室2人、道口组9人、巡逻组5人、机动组5人、事故处理中队4人。

    当日下午1655分,大队值班领导根据天气、路面和车流情况,通知G36宁洛高速公路路权管理单位滁宁公司和S22天天高速公路路权管理单位安徽交控集团滁州管理处,要求通过路面情报板发布提示信息“雨天路滑,限速80”。当晚1830分,巡逻加强班正常巡逻,曹庄道口、监控室各留1名民警值班,其余民警辅警在大队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集中学习。事发时,曹庄道口、监控室值班人员均在岗在位,巡逻人员驾驶皖M9537警车正在巡逻,并在接警后于1922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后方预警。

    今年以来,高速三大队勤务安排正常,对辖区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力度较大,有效维护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履职情况较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48日下午14时左右,李某华在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驻西安市办事处指定的渭阳路停车场装载三台陕汽产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当日下午16时,李某华驾车从西安市从G220高速公路回到河南省沈丘市出口,将车停在出口处附近一个停车场,停了两天。411日下午1241分左右,李某华驾驶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南省商丘市出发上G36宁洛高速公路,沿着G36下行线由北向南准备去目的地上海市宝山区卸货。下午1607分到G36宁洛高速公路蚌埠市怀远县四方湖服务区休息到1646分离开服务区继续行驶; 1811分到明光市林东半岛服务区停车休息20多分钟至1834分,随后上路继续行驶。下午1859分许,行驶至G36 宁洛高速公路76KM+500M处时,因雨后路滑踩了一下刹车减速,但车辆方向失控,撞到道路中间护栏,所载货物甩向对向行车路面。

    通过G36上行线事故段不远处视频监控,可以看到在行车道上行驶的关某意驾驶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减速并向右侧应急车道打方向时,被从对向车道甩过来的一辆半挂牵引车车头砸中;同时,刘某涛驾驶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后面行驶在超车道上,也看到前方迎面有强烈灯光照射过来,他判断对向由车子越过中央隔离护栏,冲向他这边车道,于是紧急向右边打方向,但避让不及,车头向右、车尾向左,斜着撞上甩过来的三辆半挂牵引车车头,其右前角碰刮到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左后角。紧接着,后面超车道上行驶的豫NB8840号大型普通客车避让不及左前部碰撞到鲁JA1264(鲁JP0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部;行车道上行驶的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避让不及其左前部碰撞到皖FM6352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事故造成皖FM6352号小型轿车上3人死亡,豫NB8840普通大客车乘员5人、鲁JA126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2人受伤,5辆车辆受损(见图4、图5、图6、图7)。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车辆所在的货物-半挂车车头)

     

    三、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李某华儿子李某立即打电话报警(1859分)。1905分,高速三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周其俊接到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指令:在宁洛高速上行线离曹庄30多公里附近有多车相撞事故,现场有人被卡在车内,要求大队出警处理。接警后,周其俊立即报告给高速三大队值班领导副大队长许飞华。许飞华接报后,立即中断正在进行的集体学习,要求大队机动组、事故处理中队、路面巡逻人员赶赴现场,同时要求周其俊立即联系急救、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自己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1913分,滁宁公司应急人员及施救清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1929分,滁州市皖东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1930,来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赶到事故现场。

    1920分,许飞华等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施救、疏导交通。由于事故现场有多车损坏,人员伤亡情况无法立即作出准确判断,但经初步查看,可能有人伤亡。1941分,许飞华立即将现场通行情况向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将初步判断情况向交警支队值班领导和三大队大队长董金进行了汇报。因事故造成上行方向交通中断,车辆积压,2008分,三大队向辖区滁宁公司发布了“临时关闭黄泥岗、滁州北、汊河新区道口” 和向安徽交控集团滁州管理处发布了“临时关闭滁州东道口”的管控指令。随后,又向滁宁公司发布了“临时关闭曹庄道口”的指令,并安排警力和应急人员做好护尾预警。

    2035分,接到报告的交警支队张友军支队长带领支队副支队长施云波、何修俊及三大队大队长等人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受伤人员救助、现场勘察取证等处置工作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献余接报后立即指派分管领导领局相关科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12044分,事故现场救援、勘查结束并清理完毕,三大队组织警力及应急人员对路面积压车辆进行疏导。2时后,积压车辆疏导完,全线恢复畅通,随后解除各道口的管制措施。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专班,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丁勇任组长,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截止目前,伤者伤情稳定,已全部转院回到当地继续进行治疗。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5辆受损。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约350万元(正在诉讼中),车损保险赔偿200余万元。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李某华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改装、运输特种货物使用编织带固定货物,捆绑不符合规定,违反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第五条“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第六条“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2、周口顺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缺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车辆和人员、操作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等。

    3、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商丘市、山东省等地交警警部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逾期未年检、扣留的鲁R8F03挂从事货运、平板车改装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江苏省溧阳市对处于查封状态的苏DYV73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客运疏于车辆管控。

    (三)事故责任认定

    2021412日,《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193120210000005号):李某华驾驶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操作不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某意、马某义、刘某涛、姚某华、齐某营、陈某森、高某群、孟某陈、郭某钦、叶某、关某磬无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某华,豫P3C107(鲁R8F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致使所载货物甩向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4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立案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416日,被提请批准逮捕;426日,被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楚某,周口顺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全;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6000040%的罚款,即24000元的罚款。

    2、楚某伟,周口顺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7号修改)第4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周口顺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全;未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车辆的经营和驾驶人未实行统一管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车辆和人员、操作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的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函告当地交通运管部门立案查处。

    (四)其他建议

    对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挂车违规改装、逾期未检、挂户经营、客车违法违规问题函告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2021.4.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及驾驶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不力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资质、车辆安全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推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利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二)加大道路运输源头管控力度。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营运车辆逾期未检、查封车辆擅自运营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路面监控排查整治水平;要充分发挥大数据高科技装备的实时监控能力,重点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三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系统,强化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高速公路产权单位要加强辖区内高速公路日常安全管理,及时维护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完善限速标识、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的设置,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G36宁洛高速公路滁州段

    2021.4.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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