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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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2021-2023年)行动计划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通过优化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力争到2023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更加均衡,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行动。

    1. 开展综合能力评估。2022年,依据省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标准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入住政府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培育专业评估组织。施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标准,规范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2023年底前,力争每个县(市、区)培育1家以上综合评估组织,纳入市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从事老年人综合评估的机构须有3名以上专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以优先满足失能失智等刚需老年群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挂钩制度。2022年在滁城、天长市试点推行,2023年起在全市全面推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优化行动。

    4.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2021年,选取部分住宅小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2022年,试点范围扩大至滁州主城区、天长市;2023年全市全面推广。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逐步为居家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每年不超过28天的短期托养服务,2022年起列入市、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对照护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照护技能培训;对高龄、独居、不能自理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社区探访,周探访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扩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重点推进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建,2023年底前,由县级政府采取国有闲置资源(房屋)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完成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优化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突出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中心(站)全托、日间照料、助餐等照护服务功能;依托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健康管理、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各县(市、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2023年底,每个街道至少打造1个10张以上护理型养老床位、具备综合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并积极申报省级示范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推进“物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模式,2022年在滁城开展试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就近提供老年供餐、探视走访等养老服务;发挥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整合资源作用,2023年底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覆盖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增强养老机构照护功能。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政府投资新、改、扩建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向护理型床位倾斜。2023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3%。实施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21所以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服务为主的县级供养机构;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原则上每个乡镇只保留1所敬老院。2023年底前,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积极探索农村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公办公营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与入住人数挂钩的激励机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各县(市、区)在推进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过程中,要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和绩效考核内容。2023年底,全市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有效融合,发展“自治、法治、德治+农村养老”。继续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纳入民生工程实施内容,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2023年底前全市覆盖率不低于40%。整合农村闲置设施,组织农村“五老”、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志愿者等人力资源,发展农村自助互助服务。结合农村互助式养老示范点建设,2022年起,开展市级农村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照护、互助性养老服务等模式。(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深化医养康养结合。全力提升社区层面医养康养结合能力,推动新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设施毗邻建设、资源整合,优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2023年底前,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协议签订率达100%。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一体化养老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9. 培育优质供给主体。鼓励国有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具有养老服务功能或者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帐核算、分开考核。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市级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不区分营利性质、注册地、经营规模,引导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入库,按照老年人评价结果进行定期淘汰更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2023年底前,培育和打造1-2个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领域品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充分运用市场逻辑和资本力量,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谋划养老服务项目,积极争取列入省级养老产业项目库,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遴选相关项目在省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推介会进行宣传推介。支持明光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成省级康复辅具特色产业园标杆。总结推广市级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成果,在具备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租赁站点,探索给予差异化补贴,促进老年人康复辅具消费。鼓励与支持发展面向长三角的康养产业带、康养小镇和旅居健康养老项目。(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提升行动。

    11. 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调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2022年,制定滁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加大《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宣贯力度,常态组织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坚决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和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2021年,启动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建立与养老机构等级相挂钩的补助政策。充分发挥滁州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加大对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2022年遴选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合理优化设计保险方案,探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包含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提升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启动市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为全市提供养老服务应急救援服务。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事故鉴定和纠纷协调机制,有效保障老年人及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滁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促进长三角行业管理协同。深入推进长三角养老一体化进程和战略合作,每年发布规范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清单。引进沪苏浙优质养老资源,通过合作共建、设立分院、整体搬迁等形式协同发展。推动与长三角协作地区建立标准共通、信息共享、人才共认的工作机制,统一协调监管,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等待遇异地落实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养老服务发展要素强化行动。

    15. 完善供地和设施保障。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制定《滁州市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指引》,启动国有闲置资源摸底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人才支撑。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培养,及时兑现入职奖补、学费补偿以及相关培训补贴,到2023年,60%以上的在职养老护理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级每年组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每两年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制定发布《滁州市养老服务从业薪资待遇保障办法》。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信息化支持。深化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基地建设。稳步推进国家“区块链+养老服务”创新应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区块链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模式。2021年,启动滁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二期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养老服务数据资源和综合监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信息纵向贯通、横向对接。2022年,发布《居家社区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全面推广市级智慧养老院、智慧社区养老示范试点经验,形成一体化智慧养老服务新模式,形成一批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案例。持续开展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免费培训。(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健全保障体系。2022年,探索整合现行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学习借鉴国家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经验做法,探索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试点。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市、县级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滁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理养老服务重大政策问题,指导推动养老服务行动任务落地、落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财政扶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2022年,市级修订发布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区分养老机构床位类型给予差异化建设补贴,依据收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再给予运营补贴。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各县(市、区)综合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对有效运营的三级中心原则上每年运营补贴不少于5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滁州主城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级财政按照3:7承担。2022年,建立老年人社区助餐补贴制度,对特困、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差异化助餐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对利用公有闲置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的,租期可延长至20年,由相关单位决策实施;用于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项目运营的,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税费减免。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等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考核激励。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民生工程考核等范围。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各县(市、区)依据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区行动任务清单并落实到位。(市政府督察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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