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9 10:34
    【字体:打印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修订目的和总体考虑

    2021年1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我市应急预案,并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对原预案进行修订。

    三、文件起草过程

    自2021年以来,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等35个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4条,其中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29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文化旅游局5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条。《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四、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部分成员单位的职责;

    2、对原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增加“领导机构、市现场指挥机构”栏目。领导机构具体提法为:“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市现场指挥机构具体提法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对原预案的“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提出,内容无变动,单列附件1;对原预案的“4.2.1预警分级”进一步细化,明确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并单列附件4;进一步细化4.2.2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预警方式、发布方式、发布机构等内容。

    4、对原预案的“3.1预案体系”内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求更加具体、实用;

    5、对原预案的“5.1信息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因为省政府要求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

    6、对原预案的“5.2信息通报”通报部门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现增加公安交警部门;

    7、对原预案的“6.2.2指挥协调(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修改为:“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同时增加一项:“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对原预案的“6.2.3应急处置(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在原内容基础上增加:“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总体来说,本次《预案》修订的内容基本与《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保持一致。具体包括以下8个方面内容: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工作、附则。

    五、创新举措

    一是《预案》明确提出了组织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二是对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预警方式、发布方式、发布机构进一步细化,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三是对信息报告时限有调整。原《预案》要求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现调整为1小时内报告。

    四是对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增加新要求。“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任务安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根据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职责要求,形成工作成效。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内容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是通过定期总结、组织应急演练等活动检验、完善预案,提升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处置水平。

    七、政策咨询

    政策制定牵头科室: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0550-306949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