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加快推动业务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共享、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是指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模式下,集约建设的市县一体化数据中心。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分为市级节点和县级分节点。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是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重要组成部分和数据交换通道。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作为市政府数据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科室,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市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 编制目录和采集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县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资源应当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实现政务部门间无条件共享。基础数据资源目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在政务部门间予以共享。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数据资源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全量实时接入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作为验收要求。已建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应全量实时接入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应避免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政务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四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凡列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数据,各单位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必要时应按照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开发文档。
承担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政务部门,应当将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市级政务部门使用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业务系统所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由该政务部门积极主动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数据,并报送到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县级政务部门使用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县级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将本级归集的数据报送到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
县级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本地政务部门业务需要,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政务数据申请,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市级节点分发至县级分节点,县级政务部门可直接通过本地分节点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县级分节点及获取的数据由县级数据资源管理局监管。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间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应用的具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使用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自行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填写《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备案表》,签订《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依托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实现线上管理。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数据,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交换。政务部门之间不得绕开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单独开通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必须进行整合。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数据提供方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部门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后果负责。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须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依托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脱敏处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提取的电子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应当采纳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申办。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安全责任,按照“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建立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安全运营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安全管理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评估、审计,建立安全日志留存和溯源制度。
安全运营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承担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安全。
安全监管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承担对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和输出边界的安全态势监管、内容安全监管、失泄密监管,并联合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本部门业务数据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使用安全工作,保障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和从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已获取的数据安全。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风险明显加大时,政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立即报告本级网信、公安、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保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市保密局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第三十条 通过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未经许可扩散政务数据或者非授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政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二)拒绝、推诿或者妨碍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到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申请的;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单位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情况列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市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国家、省直机关派驻滁州的管理机构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滁政办〔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备案表
2.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
附件1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备案表
共享备案编号: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名称 |
|
||||||||||||
责任人 |
姓名 |
|
电话(手机) |
|
|||||||||
邮箱 |
|
传真 |
|
||||||||||
管理员 |
姓名 |
|
电话(手机) |
|
|||||||||
邮箱 |
|
传真 |
|
||||||||||
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及主要用途 |
|
||||||||||||
共享方式 |
□共享平台获取 □接口请求服务 |
||||||||||||
交换周期 |
□ 实时 □ 定时: |
||||||||||||
数据申请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
数据源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
||||||||||||
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 |
|||||||||||||
序号 |
信息类别名称 |
数据项名 |
数据项含义 |
数据项属性 |
交换周期 |
备注 |
|||||||
类型 |
长度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据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
说明:1. 在备注项内说明本数据项的来源单位;
2. 本附表可复制增加。
附件2
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
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数据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我单位愿加入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遵守以下协议条款:
一、严格遵守《滁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并指定科室和人员负责信息共享工作;
二、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平台申请使用其他单位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用于商业用途,并与数据源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三、按时、按质向平台提供本部门政务数据,并授权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提供的政务数据进行管理、维护和分发;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获取的政务数据泄漏。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