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5688”目标和“五五”愿景,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3万套(间)。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市场逻辑,发挥资本力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4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 科学规划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保基地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2. 加大土地供应。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滁政秘〔2021121号)文件执行。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不须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3.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简化项目审批。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三)加强资金政策支持

    1.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2.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自行制定。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202110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六)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1.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园区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底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报送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纳入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制定项目认定程序,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REITs试点申报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重点产业企业产值数据核定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企业用工人数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落实税费减免等工作。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公共服务支持等工作。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滁州银保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县(市、区)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人社、消防、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安全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

    (五)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园区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可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六)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各县(市、区)、园区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加强权属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八)严格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滁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健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孔祥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范恒军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陈  飏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郑国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正强  市经信局副局长

    丁  瑞  市教体局副局长

    曹金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陈友贵  市人防办副主任

    张银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汪其轩  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晓波  市人行副行长

    张金强  滁州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余成峰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朱  震  市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章学东  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孙宁生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鲁  杰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王  斌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郭永付  滁州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德新  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陆晓笛  琅琊区副区长

    赵开俊  南谯区副区长

    王少兵  定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  勇  全椒县委常委、副县长

    高  超  来安县副县长

    时  全  凤阳县副县长

    杨新成  明光市副市长

    张  钰  天长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杨铁军同志(市住建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