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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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培育、发展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和《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滁州实际,起草了《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有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规章进行管理,条件、要求和手段、措施均不相同,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发展;二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比较低;三是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为此,亟需制定行政法规对人力资源市场予以规范管理,将中央相关要求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化,与滁州实际相结合,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奠定法治基础。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3月7日,我局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我局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2021年8月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相关县(市、区)人社局以及有关企业、劳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征求意见。2021年9月3日,通过信息公开网公开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无反馈意见。通过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我局对《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2年3月3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5月10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出台。

    四、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责定位、服务范围和管理要求的规定,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七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服务、市场活动、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新时代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作出规定。针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不大,品牌不响,实力不强的现状,《办法》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业态发展、品牌建设及行业集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市场化引进人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一是明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能、公共服务范围、经费保障;二是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范围、条件、时限;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主体义务及禁止性规定;四是对委托招聘、线下线上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等活动进行规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及监管要求;二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四是明确处罚措施;五是强化诚信建设。

    六、创新举措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办法》第四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要求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暂不具备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条件的,要结合地方主导产业和人才需求,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同时,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及开发区考核管理。

    (二)对非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目前,在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部分为非我市登记注册的外地公司,其直接与我市用工单位订立合作协议,但未及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给我市劳动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管及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第五十五做出规定,要求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本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细化监督管理。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中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其监督管理部分的条款进行了细化:  

    1、第五十四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业态平台提供服务时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劳务派遣形式与新业态平台合作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第五十七条,要求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要做到管辖区域全覆盖,并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的30%;

    3、第六十六条,结合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有关工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配套出台了《滁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照制定标准进行划分并分类进行管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持续加大宣贯力度。教育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务工人员树立法治思维,增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增强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努力筑起我市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屏障。

    二是持续开展专项行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无证经营等行为,及时纠正就业歧视、限制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八、政策咨询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滁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0550-303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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