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0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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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4月2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46745521@qq.com。

    联系人:叶永军,联系电话:0550-3365589。

    附件:《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doc

    2022年3月2日 

    滁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5688”目标和“五五愿景”,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3万套(间)。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实施途径

    (一)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保基地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

    (二)认定审批。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才、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鼓励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苏滁,下同)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四、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加强资金政策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2.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自行制定。

    (三)加强税费金融政策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各县(市、区)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围绕五年发展目标和2022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定计划,并结合实际制定效果好、能落地的政策措施,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安排。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REITs试点申报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重点产业企业产值数据核定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企业用工人数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牵头指导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落实税费减免等工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公共服务支持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滁州银保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县(市、区)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人才、人社、消防、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健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孔祥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范恒军(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

        郭永付(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周仁君(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朱 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朱 震(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总工程师)

        孙宁生(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四级调研员)

        张正强(市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国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余成峰(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丁 瑞(市教体局副局长)

        章学东(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曹金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陈友贵(市人防办副主任)

        张银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汪其轩(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晓波(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金强(市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鲁 杰(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王 斌(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陆晓笛(琅琊区副区长)

        赵开俊(南谯区副区长)

        高 超(来安县副县长)

        张 勇(全椒县委常委、副县长)

        时 全(凤阳县副县长)

        王少兵(定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杨新成(明光市副市长)

        张 钰(天长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杨铁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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