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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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及时有效应对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全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供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46745521@qq.com。

    联系人:卢广芝,联系电话:0550-3027296。

    附件:《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doc

    2022年3月14日

    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市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预防及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暂停与结束

    4.7 一般燃气事故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避难场所保障

    6.6技术保障

    6.7治安与交通运输保障

    6.8医疗卫生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2术语定义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滁州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燃气事故),规范全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影响,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滁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上游停气造成的“气荒”事件和不属于生产安全的其他事件。

    本市涉及燃气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提升应急响应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长效管理。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筹协调、科学处置。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事故分级

    按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及重大、较大燃气涉险事故。

    1.5.1  一般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故:

    (1)因燃气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

    (2)因燃气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较大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故:

    (1)因燃气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因燃气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重大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故:

    (1)因燃气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燃气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1)因燃气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燃气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5重大燃气涉险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含天然气)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燃气涉险事故。

    1.5.6较大燃气涉险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天然气)泄漏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燃气涉险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较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对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2.1.2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加强日常的燃气行业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运行;

    (2)组织建立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4)掌握辖区各企业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

    (5)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

    (6)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7)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

    (8)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

    (9)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

    (10)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燃气行业主管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燃气行业主管的部门照职责分工承担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燃气行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燃气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履行属地安全管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燃气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燃气安全事故抢修工程的应急安排;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或组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应急管理局: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根据请求参与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在燃气事件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确定死亡人员身份;依法查处涉嫌犯罪行为。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制定堵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在本级消防能力不能满足救援要求时,向上级消防部门请求援助。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配合和参与特种设备范畴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职责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8、市民政局: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疏散;协助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救灾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协助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为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燃气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管养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急救中心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4、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燃气事件现场应急观测,为决策提供依据。

    15、市发改委: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协调做好损毁修复、重建工程的立项批复。

    16、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应急保供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2 市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县(市、区)领导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县(市、区)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县(市、区)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相关燃气单位

    相关燃气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燃气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到达时,纳入上级指挥机构指挥;较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机构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燃气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省、市相关燃气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燃气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防及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管道占压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燃气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园区、周边单位、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燃气(CNG、LNG、LPG等)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燃气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市、区)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滁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滁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超出县(市、区)区域范围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市、区)的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报警电话、事发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电话报告。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区)的燃气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件现场情况;(3)事件的简要经过;(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燃气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气、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应急处置(不限于):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4)资源及人员的调用。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的命令。

    (5)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燃气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市辖区由相应辖区政府向市公安局请求实行交通管制)。

    (6)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燃气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燃气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燃气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燃气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燃气一般燃气事故和较大燃气涉险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燃气事故和重大燃气涉险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和省级相关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住建、发改委、应急管理、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 5)综合组:由市住建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 6)专家组:由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启动三级响应后,不成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县(市、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4.7 一般燃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燃气涉险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市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燃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市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较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技术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市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燃气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治安与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燃气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输送系统。

    6.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2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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