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0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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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对标省外先进、省内一流,聚力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市金融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起草了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金融局。

    联系人:王立云,联系电话:3513962,邮箱:czjrbzbscks@163.com。

    附件:《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汇报.doc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滁州市促进风投创投发展加快打造

    产业资本中心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引导风投创投集聚滁州、投资滁州,量质并举打造产业资本中心,力争5年引进不少于50家行业领先的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实现备案基金管理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在滁实现投资超1000亿元,基本形成与产业体系高效融合、互动繁荣的资本服务生态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

    1. 落户政策。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可按照管理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2. 办公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基金集聚区,推动基金集聚发展。对入驻我市基金集聚区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滁政办〔2018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3. 财税政策。落户本市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将其对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4. 人才政策。基金及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比照市重点产业优秀人才享受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二、引导风投创投扩大在滁投资

    5. 投资辖内项目。注册在我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且投资期满2年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6. 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我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风投创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7. 风险补偿机制。注册在我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1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单个基金最高补贴50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的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8. 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风投创投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的产业项目(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和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经市投促局认定符合本市八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的,按照落地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2000万元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基金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9. 活动奖励。支持各类风投创投平台及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三、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10. 返投比例。对本政策施行后获得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返投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5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参股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市工投公司、市矿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11. 让利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整体年化收益率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后的6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3倍(含)以上的,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9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的资金,均可认定为返投范围,具体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返投奖励在参股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定后按程序兑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市工投公司、市矿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12. 招商奖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13. 投资进度奖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登记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参股基金注册地财政按投资我市企业资金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四、优化政务服务

    14.优化市场准入。健全适应风投创投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有效的体制机制,优化商事登记流程,建立私募基金照前会商机制,畅通风投创投落户渠道。完善风投创投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动机制,为风投创投企业备案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

    15.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市区应开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开通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银行、协会等相关功能和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为入驻基金提供从注册、开户、备案到投资、变更、退出,以及政策咨询、申报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16.提供顶格服务。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办公室负责风投创投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和过程监督。各县市区要比照建立工作机制,确立专人专班,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将风投创投工作纳入各地资本市场工作业绩内容,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五、其他事项

    17.本政策适用于在滁州市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市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18.市外基金管理机构可适用第8条支持政策。市内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享受第1-3条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地方贡献,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市,若迁出本市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在计算相关奖励金额时,我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

    19.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财政扶持等,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其中,落户政策、办公政策、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等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等由基金注册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负担;投资奖励、招引奖励等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内被投资企业、引进项目落户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负担。

    2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已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最优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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