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6-20 16:23
    【字体:打印

    为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杜绝合法性审核“走形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李钰,联系电话:3820156,邮箱:czssfjhfxsck@163.com。

    附件:《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0日


    《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杜绝合法性审核“走形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5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合法性审查审核,是指对《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请示、汇报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及对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应审尽审原则)坚持合法性审核应审尽审,需审核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承办单位对不确定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应当及时与市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确认。

    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审核材料)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事项连同相关材料送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审材料缺少启动程序材料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事项;送审材料缺少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策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退回,待材料补充后,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时限从承办单位将规定材料报送齐全时开始计算。

    第五条 (审核时限)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办理。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独立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 (分类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核事项分类管理机制,对报审的事项按性质分为文件办法类、合同项目类、其他涉法事务类及创新工作类。

    第八条 (事项修改)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精准、明确、权威。承办单位应当在合法性审核意见出具后,根据审核意见内容对事项进行修改或调整,及时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

    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与市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对接。

    (意见采纳形式)承办单位应当在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上,填写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书面反馈至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不得重复出具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同一事项仅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核意见,承办单位不得以材料修改、事项调整等理由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重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十条 (集体讨论前会议)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在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召开会前会议时,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文字审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对提交讨论事项进行文字表述审核,确需调整其他内容的,应当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对接。

    第十二条 (列席会议)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合法性审核承办人应当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要时应当对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汇报情况)事项进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时,合法性审核承办人应当在承办单位汇报完毕后,对合法性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部门配合)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推动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记录通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报送程序不规范、审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及时记录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承办单位未及时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或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参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