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正确实施,确保实施效果,提高实施质效,市司法局起草了《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李钰,联系电话:3820156,邮箱:czssfjhfxsck@163.com。
附件:《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0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正确实施,确保实施效果,提高实施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根据其决策目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四条 (评估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提请决策机关同意后开展,并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执行,谁评估”原则确定后评估工作承担单位(以下称评估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实施执行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作为评估承办单位。决策实施执行单位工作职能发生转变的,应当由承继该工作职能的单位作为评估承办单位。
第五条 (评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五年以上且有效期满的;
(五)其他情形。
第六条 (评估对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部分评估。
涉及财政等专项评估的,省级以上有专门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评估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是否符合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实施中的负面因素;
(五)实施对象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评估阶段)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九条 (准备阶段)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评估承办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确定调研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第十条 (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 (结论阶段)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评估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简化流程。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方式)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有关情况;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其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报告运用)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其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评估方式)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了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要求)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评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参照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