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

    救助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1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

    救助帮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精神,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的重要论述精神,聚焦低收入人口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整合救助资源,凝聚救助合力,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精准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增强低收入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救助帮扶对象

    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指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特困人员指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指根据《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和《滁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纳入范围的家庭或个人;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救助和帮扶措施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

    (一)巩固和拓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帮扶。

    1. 巩固基本救助

    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低保对象持有残疾人证的,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向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延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 完善医疗服务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免除其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加强个性化健康帮扶,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完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1. 拓展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按照低保操作规程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 巩固拓展专项救助

    1)就业救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开发公益岗位,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自主创业的落实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补贴政策。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合同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根据路程给予500元以内的交通补贴,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2)教育救助。对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小学和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生活费补助1000元和1250元、非寄宿生500元和625元;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和帮扶。(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3)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租房补贴,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重建补助标准不低于20000/户,修缮加固不低于6000/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50000元;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予以倾斜救助,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年度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封顶线50000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3. 不断完善急难救助

    1)完善临时救助。对刚性支出扣除报销、赔偿、补偿、救助后,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特困人员超过3000元、其他低收入人口超过10000元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低于3000元、其他低收入人口低于10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救助。急难情况可先行予以救助再办理相关手续,重大疫情期间可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受灾人员救助。当遭遇自然灾害时,根据受灾情况实施必要生活救助、临时安置和住房恢复重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向受灾的低收入家庭倾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4. 强化其他救助

    1)残疾人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给予药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对患有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对患有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为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不超过1500元。开展适合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残联)

    2)困难职工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含农民工)纳入困难职工帮扶。按照深度困难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等类别,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3)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救助帮扶。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期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救助帮扶措施按照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包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等特殊人群动态监测机制,依托滁州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监测因灾、因病、因学、因残等指标,及早发现、消息推送、入户核查、主动办理,推进社会救助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实现智慧救助、精准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健全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救助申请,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及时转办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创新多元帮扶机制。一是“物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给予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或服务,优先免费实施高龄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优惠服务,为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天不少于5元助餐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无家庭照护的独居失能低收入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且免收送餐费。二是“机构+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人才作用,为低收入人口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发挥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为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养护服务。发挥养老机构资源优势,将照护服务扩展到可辐射区域内的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三是“慈善+服务”。统筹社会慈善资源,鼓励支持自然人和慈善组织等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各地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和发展慈善专项救助;要立足村(社区)设立“救急难”互助社,为低收入人口中的因重病、重残、重大变故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救助帮扶;要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企业、党员干部与低收入家庭“点对点”“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民政、教育、卫健、医保、住建、人社、应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完善工作走深走实。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力度,将民生保障资金纳入优先支出事项。要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对象和重点任务,抓短板补弱项,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