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

    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8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

    第三条  坚持合法性审核应审尽审,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需审核事项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事项,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送审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确定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应当及时与市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确认。

    送审事项缺少启动程序材料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缺少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决策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退回。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送审事项后,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精准、明确、权威,对同一事项仅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核意见,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推动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

    承办单位不得以材料修改等为由,送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就同一事项重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八条  送审事项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承办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送审事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与市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对接。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合法性审核事项分类管理机制,对送审事项按性质划分为文件办法类、合同项目类、其他涉法事务类及工作创新类。

    第十条  送审事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依据工作分工召集会议,将送审事项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情况作为会商内容。

    第十一条  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文字表述。文字表述调整后对送审事项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市司法行政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合法性审核承办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送审事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报告合法性审核意见及审核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送审事项合法性审核报送程序不规范、落实审核意见不到位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并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未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