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滁州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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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拟了《滁州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依法行政一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向市直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修改完善。 8月15日,《办法》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落实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将依法行政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对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投诉方式及内容、立案受理时间、调查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举报投诉受理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等违法违规行为。遇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手里的民事、刑事案件等情形时,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二)投诉方式及内容。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材料。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立案受理时间。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受理。受理机构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四)调查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主动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经过调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内容不属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需要延长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处理办法。有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隐瞒、虚报情况及有关材料的、阻挠或变相阻挠调查的等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方式;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干扰、阻挠、抵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继续持续关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人才保障,充实发挥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等专业力量,切实将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七、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50-33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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