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的通知》(滁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市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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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 |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毕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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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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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六条。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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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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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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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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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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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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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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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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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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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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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初审 |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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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一年度的资产状况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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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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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变更初审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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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发初审 |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以上报刊及原证书复印件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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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初审 |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四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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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初审 |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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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初审 |
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原证书复印件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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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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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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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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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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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
遗失声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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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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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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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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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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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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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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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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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无故意犯罪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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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专职执业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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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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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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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 |
档案存放机构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
27 |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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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
省级以上报刊,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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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证认证机构,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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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专职执业证明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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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身份证明 |
公证认证机构,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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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初审 |
身份证明 |
1.《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6号)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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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专职执业证明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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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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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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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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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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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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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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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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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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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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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
公安机关或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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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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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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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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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宣告死亡证明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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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第九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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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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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级建造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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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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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3.《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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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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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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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注册测绘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3.《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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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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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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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 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3.《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4.《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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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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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
遗失声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
报社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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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考试类) |
遗失声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
报社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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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资产评估机构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28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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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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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申请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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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登记 |
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材料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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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登记 |
工商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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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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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
6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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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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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市场监管或企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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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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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11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申请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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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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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 次核发 |
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申请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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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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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 |
船员培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90号)第十四条 申请《合格证》应向考试发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三)居民身份证及影印件;(四)船员培训证明。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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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从事危险化学品国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明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 |
港口和海事部门核发或提供 |
|
3 |
船舶检验证书污损、遗失补发 |
刊登在“中国水运报”上的遗失声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
公开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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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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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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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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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二次修正)第十条。2.《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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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具有备案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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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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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卖企业变更股东核准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2 |
拍卖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核准 |
告知承诺书(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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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拍卖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核准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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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住所书面告知承诺(产权及租赁基本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
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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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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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告知承诺书(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房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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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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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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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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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许可条件,并承诺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国内旅行社审批”。 |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毕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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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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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
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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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三)项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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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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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地质勘探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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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石油天然气)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九)项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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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石油天然气)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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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尾矿库)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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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尾矿库)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九)项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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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掘施工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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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九)项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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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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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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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九)项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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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采掘施工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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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地质勘探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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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石油天然 气)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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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石油天然气)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九)项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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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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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九)项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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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原国家安全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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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新建、改建、扩建) |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第(4)项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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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原国家安全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项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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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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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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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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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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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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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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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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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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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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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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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第六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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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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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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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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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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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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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
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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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安刑事技术类检验检测机构 |
提供同等能力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71号)第八条 每个项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该项目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且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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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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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
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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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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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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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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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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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结婚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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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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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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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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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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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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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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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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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申请(延续) |
人员职称证书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 |
人社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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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七条。 |
住建部门或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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