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0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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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处理,10月2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将对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构建精准火灾防控治理体系、提升社会火灾防范能力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准确理解,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18年3月1日,《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82号)开始施行,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021年2月1日,《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开始实施,要求“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5日印发了《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定》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现实需要,是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的迫切需要,填补了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的空白,明确了事故调查层级、分类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和牵头责任人职责等,对提升调查质量、厘清事故责任、健全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手段。

    《规定》的实施,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牵头和主导地位,为消防救援机构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有力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明火灾蔓延扩大过程、查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的转变。更加有助于加强消防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亡人火灾、重大财产损失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分等级分权限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倒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对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3月份开始,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了工作专班,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经过起草和修改后及时在滁州本地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份,向8个县(市、区)政府和23个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均进行了书面回复,10月12日,通过法制初审和合法性审核,10月14日,以会前会形式召集研究。10月24日,吴劲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10月2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四、工作目标: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9个部分。

    (一)调查范围和权限。明确调查范围,实行火灾性质预判,分等级分权限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二)调查处理组织。明确由本级政府决定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履行5项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三)调查取证。规范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的环节,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落实调查取证重点,实行调查取证专业技术支撑。

    (四)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通过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做出火灾认定结论,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围绕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5个方面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责任。

    (五)责任划分和追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规范了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七)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规定事故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须延长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且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按程序报批和公开。

    (八)火灾事故整改评估。明确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开展整改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应下发督办函,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九)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能够更好的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发现突出隐患,对症下药,同时有利于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亡人火灾、有影响火灾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结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月等契机,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二)依托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两大议事平台,督促各行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真正落实“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担责、压实链条”的工作要求,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有效落实。

    (三)建立健全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火灾事故联合调查机制,全面提升火灾事故调查水平。消防部门要定期指导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火灾调查等业务,各基层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确保各项防火任务落实落地。

    (四)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纳入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根据“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各行业部门发扬“严紧细实快”的作风,提质提速落实好关于消防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八、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咨询电话:0550-301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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