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宝全解读《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2-11-1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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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地点:滁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

    嘉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宝全

    简介:主要解读《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原文链接:https://www.chuzhou.gov.cn/content/article/1110352089

    文字实录:

    各位媒体朋友: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我市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的关键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响应市委号召,把助推乡村振兴工作作为本届人大常委会开篇之作,组织全市五级人大代表开展“同心合力助推乡村振兴”主题活动,打出一套助力乡村振兴组合拳,其中,出台《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助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许继伟专门听取《条例》有关情况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市委副书记、市长吴劲亲自赴明光市等地调研,认真听取各地、部门、企业等对乡村旅游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如何促进乡村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9月29日,《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我市构建乡村特色旅游,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发展,实现人们生活富裕,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把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乡村旅游环境,深挖乡村旅游资源潜力,精心包装打造乡村旅游产品,特别是跨联8个县、市、区30个乡镇89个行政村的“滁州江淮分水岭风景道”建成后,将沿线新农村、自然景观、特色产业串珠成线、连线成片,以旅助农,借农强旅,促进了以生态休闲、历史文化、农业观光、农家食宿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发展。我市乡村旅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要素制约趋紧、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制定本《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旅游业发展提供更多“滁州经验”。

    二、《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组,全程组织、谋划、指导和协调《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一)开展深入调研,明确立法方向。乡村旅游涉及部门多、行业多、主体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规立项时,我们围绕乡村旅游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组织多方力量进行论证分析,发现乡村旅游主要问题仍是质量不高和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为此,我们将立法的重心放在了“促进”上,提出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和不充分、不平衡问题的具体对策,以立法助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

    (二)注重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为充分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立出一部能够引领、保障和推动我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我们探索了多元化起草法规的形式,由市文旅局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并先后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30多场次,4次书面向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特别是对一些重要条款多次组织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小范围研讨,上门与省人大、专业部门对接商量,修改法规草案10多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做好《条例》修改打磨工作。

    (三)突出务实管用,注重利益平衡。在学习研究大量上位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资料后,《条例》本着务实管用原则,按照“小快灵”“少而精”的立法思路和模式,不设章节,不重复上位法,针对实际问题,按照规划开发、引导扶持、发展保障、规范管理、罚责等进行逻辑编排,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务求通过条文设计来明确相关制度规范和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措施,平衡好法规需调整的相关方面的利益。

    (四)严格程序规范,把好质量关口。对市政府立法议案,市人大民宗侨外工委开展了先行审议。6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50多条,在各类基层走访、座谈、调研中,共收集意见建议100多条,法工委均认真研究讨论,作了合理吸收。另外,我们还就《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逐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对接。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市文旅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多次沟通,协调一致意见后形成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

    乡村旅游是综合性较强的产业,政府的统筹作用应适当加强,同时根据乡村旅游活动主要发生在农村的特点,有必要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服务管理职能作出专门规定。为此,《条例》明确了市及县、市、区政府的领导责任,特别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明确了文化旅游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单列一条,要求其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发展乡村旅游,依法建设和管理本村(居)的旅游公共设施,做好自治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乡村旅游发展,设施是保障。《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推进道路、通信、水电、绿化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完善集散中心、服务驿站、加油站、厕所、停车场、公交车、充电桩、指示标识等乡村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同时针对基层遇到的办理证照难等实际问题,《条例》对公共服务作了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为乡村旅游项目建设、证照办理、税费减免、奖补申请等事项办理提供便利。对民宿、农家乐、旅游营地等乡村旅游经营者用水、用电、用气需求应当保障,并参照相有关收费标准依法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三)关于要素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很多乡村旅游经营者反映,目前发展遇到最大的困难是缺乏土地、资金和人才。为此,《条例》专门对这三个方面作了规定。要求市及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用于乡村旅游发展。为了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主建设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建设乡村旅游设施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项目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资金和人才方面,要求市及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涉农资金,并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建立健全乡村旅游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制定和实施相关激励措施,促进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四)关于旅游资源的利用和整合

    针对我市乡村旅游点多面广的特点,《条例》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通过主体推介、节庆活动等方式提升本地旅游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在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已有旅游资源的同时,《条例》规定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城市建立乡村旅游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客源互送等方面交流合作,不断挖掘区域旅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推进乡村旅游区域一体化。

    (五)关于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

    目前,乡村旅游新兴项目层出不穷,很多带有一定的风险性,监管不到位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为此,《条例》强调乡村旅游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经营漂流、探险、高空、高速等高风险性的乡村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六)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促进类法规主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条例》仅针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对其他违法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文旅部门要带头学好条例,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使相关执法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都能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领会立法宗旨和精神;也希望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配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共绘乡村振兴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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