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2年度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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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2022年度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皖民养老字〔2021〕67号)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主要依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组织开展2022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二、评定流程

    (一)申请。符合《办法》第七条的养老机构对照《细则》进行自评,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根据自评结果向县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等级评定不得高于四级;申请2021年等级评定且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本次不得申请升级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

    2.《安徽省养老机构自评报告》(附件2);

    3.养老机构有效执业证明和备案文件;

    4.申请前一年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资格审查与初评。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细则》“基本要求和条件”,对辖区内所有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一、二级且符合对应参评基本要求和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及时进行公示。对申报三级、四级且符合对应参评基本要求和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依据《细则》,结合机构自评情况,及时组织县级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要依据初评得分情况,指导机构降低申报等级重新申报;初评合格的提交市级评定委员会。

    根据各地初评情况,市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三级、四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三级参评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对符合四级参评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市级初评,初评不合格的,将初评情况反馈给县级评定委员会,由县级评定委员会指导机构降低申报等级重新申报;初评合格的提交省级评定委员会。

    市、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专家组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养老机构,市、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从本级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从事养老机构管理的实务专家不少于3人)组建评定专家组,依据评定权限,对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具体包括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出评定意见,书面报送本级评定委员会。

    未设立县级评定专家库的,可向省、市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定专家组。

    (四)确定评定等级。市、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审核专家组提出的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报三、四级的养老机构,经市、省评定专家组等级评定后,因得分不满足三、四级分值最低要求的,市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将相关机构评定意见反馈至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县级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反馈评定意见,直接研究确定该机构评定等级。

    (五)复核申请与受理。参评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同意后受理复核申请。相关评定委员会依据《办法》组织复核,形成复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如复核结果调整原评定等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六)发布评定结果通知书。机构评定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民政部门应发布公告,并向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广泛动员发动。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细则》,掌握评定要求和程序,要将2022年度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工作安排及时传达至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时动员机构积极申报,确保有评定意愿的机构“应评尽评”。

    (二)组织机构申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对照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指导各养老机构根据自评结果,合理确定申报等级,向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等级评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严格评定标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据《办法》要求,对评定对象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评定工作;要严格对照《细则》,逐条逐项进行评定打分,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原则上拟申请三级、四级等级评定的,需提前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将抽调人员参与初评工作。

    (四)主动接受监督。各地要严格执行评定监督管理相关措施,公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相关工作,全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市民政局投诉举报电话:3049371、3046430。

    请各地于11月5日前,将本地申报三级、四级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初评情况报送市民政局,逾期将不予受理;于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评定为一级、二级养老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联系人:徐广博       联系电话:3049371

    邮  箱:760617803@qq.com

     

    附件 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3.养老机构自评得分表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docx

    附件2:养老机构自评报告.docx

    附件3:养老机构自评得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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