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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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3〕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提升年度报告编制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确保内容全面、数据翔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文件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9/29/content_5639620.htm

    认真撰写年度报告中的总体情况,对照全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梳理本地本单位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突出数据和实效,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确保年度报告中各类数据全面准确。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的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准确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本年处理决定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汇总本年度本地本单位收费的总金额;准确统计本地本单位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中,要深入剖析存在的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逐条提出改进措施,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雷同现象;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说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未收取费用,请注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此外,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报告中应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总结本地在基层政务公开、政策咨询服务、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以上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2022年1231日。市、县两级政府的年度报告要汇总本地所有公开主体的数据。

    二、按时公布和报送年度报告。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含政府办公室)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23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报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2023年220日前向社会公布县级政府2022年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2023年310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2022年度报告。

    三、做好年度报告集中展示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便于公众查阅。

    为做好滁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请市司法局负责统计汇总全市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市财政局负责统计汇总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年收费金额。以上数据请于2023年228日前书面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人:阚悦,联系电话:0550-3015005,邮箱:czszwgk@126.com

     

     

    2023年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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