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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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12日

    滁州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

    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要求,根据安徽省爱卫办、健康安徽行动推进办《关于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爱卫办〔202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大健康理念,坚持健康优先、改革创新、实事求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合力、专技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的各方面,将健康影响评价和干预列入制定公共政策的全过程,发挥公共政策对公众健康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市民健康权益。

    二、评价评估对象

    市、县(市、区)两级同步开展试点工作,评价评估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即以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含卫生健康部门)名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内设机构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发布的公文,以及转发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文件,不属于评价评估对象。

    (二)重大工程项目: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明确健康影响评价评估的责任主体、执行机构及运行机制,制定管理流程,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拟订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

    (二)将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环境健康影响评价。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评审中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并单独成章节,明确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三)探索推进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分阶段、分步骤探索推进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在全市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

    四、健康影响评价评估路径

    评价实施主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机关提交的拟定政策、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策)备案登记,按照相关技术流程协调组织实施评价、备案评价结果,向决策部门提交参考及进行监测评估。

    (一)实施主体。需要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交本级爱卫办进行备案登记,由本级爱卫办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各部门制定的,不需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并向同级爱卫办备案。重大工程和项目,由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并作为一个章节单独编制,必要时邀请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共同参与评审。

    (二)评价内容。遵循大健康理念,从环境因素、个体行为危险因素,公共服务的可及型、公平性和质量,家庭和社区、就业和住房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价相关政策、规划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健康的因素,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因子,提出改进对策建议。

    (三)实施程序。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过程分为:提交登记、分析评估、评价结果备案、评价结果使用和监测评估5个阶段。健康影响评价的介入,公共政策的健康影响评价应选择在送审前,重大工程项目的评价应选择在拟定可行性报告时同步介入。

    1. 提交登记。根据健康影响评价评估的政策范围限定,政策制定机关就拟定政策的意向及目录内容,提交本级爱卫办备案。

    2. 分析评估。健康影响评价实施主体根据起草文件所涉及领域,采用“(2+X)模式”,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健康影响评估专家组。其中“2”为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和法律法规领域专家,“X”为根据拟决策的领域,所选择的其他学科专业的专家,参加总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组通过文献分析、现场调研、公众意见调查和专家质(函)询等方法,结合政策制定、项目实施背景和涉及人群现状资料,识别政策或项目涉及到的健康决定因素,从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的角度确定政策或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给出评价结论,提出维护和促进人群健康的建议,并最终完成政策或项目条款修改清单表或报告书的编制。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组汇总修改清单表或报告书意见,完成健康影响评价报告。评价评估过程应注重效率优先,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决策时间成本,原则上评价评估过程一般不超过7天,评审对象特别重大的,评价评估过程不超过15天。

    3. 评价结果备案。所有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的修改清单表和评价报告均须提交至同级爱卫办进行备案。没有通过审核的,需要根据评价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组再次审核确认。

    4. 评价结果使用。需要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爱卫办将评价报告提交至政策制定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供最终决策使用。部门制定的、不需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则由政策制定部门自行参考评价结果,做最终决策使用。

    5. 监测评估。拟定政策在发布实施过程中,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工作。主要包括评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致性评价,监测健康因素的变化情况以及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发展趋势,评估政策对人群健康的潜在影响。通过收集与重要公共政策实施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了解健康决定因素及人群健康状况的发展变化,并将监测结果与其健康影响评价报告相比较,以进一步验证并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健康的问题。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22年—2023年)。根据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方法和路径要求,选择个别政策开展试点评价。原则上至少选取1个健康相关的政策或规划、1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或健康相关的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主动开展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二)推广阶段(2024年—2025年)。在前期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试点评价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和案例,优化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路径和工具,不断深化试点推广工作。原则上评价数量不低于拟定政策总数的30%,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健康相关的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评价数量不低于10%。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6年—2030年)。全面实现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信息化。提交健康影响评价的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其中与健康相关的城市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民生工程评价覆盖率达到100%。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应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协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是评价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是评价工作的执行者,卫生健康部门是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持者。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工作,研究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审议和推动健康影响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作用,强化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支撑作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探索健康影响评估专业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模式,包括学科建设、人员培养、机构建设、岗位设置、运行机制、业务培训等。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社会力量的作用,保障有关工作经费,有效提升工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意识,通过宣传倡导、干部培训等方式促使各级政府运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应对健康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流程图、健康决定因素清单和健康影响评价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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