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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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滁州市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亭城文旅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101号)和《滁州市安心托幼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滁州市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230     


    滁州市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暖民心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实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以下简称托班)工作,确保2022年实现各县(市、区)不少于1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到2023年实现各县(市、区)不少于15%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到2024年实现各县(市、区)不少于25%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到2025年实现各县(市、区)不少于3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幼儿园托班服务于2-3岁年龄段幼儿。根据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的实施主体,幼儿园开设托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同意,不得开设。2022年秋季学期已经开设托班并继续招收幼儿入托的幼儿园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及时向同级卫健部门备案。

    (二)普惠服务。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原则上均要提供普惠服务,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要开设普惠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托班。

    (三)安全有序。各幼儿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托班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规范托班开设

    (一)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的幼儿园均可申请开设托班。

    (二)明确托班规模及人员配备。每个托班设置的托位数不得超过20个,专门用于招收2-3岁幼儿。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核定班级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每个托班应独立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专任教师不得少于2名、保育员不得少于1名),保教人员与托班幼儿配比不低于1:7托班可与普通班级共同使用卫生保健员。

    (三)落实装备设施规定。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落实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建设要求,配备符合2-3岁年龄特点和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和游戏材料等。

    (四)明确申请材料。幼儿园开设托班需提交办园许可证、全园教职员工名册及相关资格证书、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滁州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见附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明确申请流程。幼儿园开设托班均需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评估和材料审查等工作,并作出评估结论。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单在各县(市、区)教育官方网站和幼儿园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托班开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2022年春季学期已经开设托班并计划继续招收幼儿入托的幼儿园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落实经费保障

    (一)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提供普惠服务为衡量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三)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要将托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公示栏予以公示。严禁跨学期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严禁以托班名义乱收费。

    、加强队伍建设

    (一)落实配备标准。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编办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探索创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团队编制保障法,重点保障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用编。托班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证,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托育职业相关培训。

    (二)开展常态培训。要加强对2-3岁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科学制定幼儿园托班教师及相关人员培训规划,逐步加大培训力度,帮助托班教师掌握2-3岁幼儿在生活、游戏等方面的服务、指导能力。职业院校要积极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鼓励支持医院、高校、教科研机构、优质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托育机构采用专家下基层、在线培训等方式结对帮扶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开设托班。

    (三)保障教职工待遇。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托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托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幼儿园托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强化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利于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促进托育服务质量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谋划,积极推进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级托班工作方案,对主动申请开设的幼儿园认真组织开展资质审核工作,确保其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前提下规范开设托班。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幼儿园办理相应手续或者责令取消托班招生、做好托班幼儿分流等工作。各地要抓好统筹,明确管理权限,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建立幼儿园主责、多部门参与、家长支持的工作机制,建立前期规划、中期检查调度、年度总结的监管机制,确保托班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行。

    (二)分工协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幼儿园托班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参照普惠托育机构对开设普惠托班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00/·月标准予以补贴,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对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进行托育专业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已经教育部门同意开设的托班进行备案。

    (三)营造氛围。要发挥家委会、家长学校的作用,积极传播科学的育儿观念,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积极引导家委会、家长学校参与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使家校共育发挥更好的作用。要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建立交流展示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有余力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积极予以推广,推动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滁州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附件   

    滁州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性质

    (公办/非盈利性民办/营利性民办)

    班级设置

    拟开设托班婴幼儿人数(人/班)

    收费标准

    (人/学期)

    园内班级总数(个)

    园内托班数量(个)

    托班占比

    (%)

     

     

     

     

     

     

     

    拟开设托班班级

    保教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设置符合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教课程

    专任教师

    保育员

    人数

    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人数

    人数

    高中学历以上人数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卫健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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