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经2022年11月29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条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立法背景。餐厨垃圾无序收运处理影响市容、污染水质、传播疾病,同时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出台《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立法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参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制,同时借鉴了南京市、六安市、芜湖市、柳州市、衢州市等地的经验做法。
(三)起草过程。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专班,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起草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收集外地相关立法文本,结合本地实际,3月份,形成《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初稿,并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初稿,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同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听取重点部门、行业协会、餐饮从业者、餐厨处置企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8月初,再次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重点部门意见。8月11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草案》意见征求会,并形成一致意见。同日,《草案》通过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核。8月1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8月15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二、主要内容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市、县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政策。二是明确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主体责任。坚持约束与倡导结合,明确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各参与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收运、处置行为。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进一步强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
(三)完善管理措施。一是建立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有效监督。二是建立台账和联单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
三是建立应急机制,明确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特色条款
(一)《条例》对于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情形做了特别的禁止性规定,有助于防止和杜绝“地沟油”“泔水猪”流入市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食品安全。
(二)针对未建立台账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设立罚则。《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政策咨询
咨询单位:滁州市城管执法局
咨询电话:0550-219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