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2)》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的通知》 (滁政办 〔2021 〕5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2)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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