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市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动态调整后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和《滁州市交通运输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分别简称《事项清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夯实完善监管工作基础。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19〕38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主动认领新调整的随机抽查事项,对照《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2023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要根据抽查事项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监管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其中监管对象库的编制或者调整由应在4月底前完成。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审管衔接,按照要求及时通过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进行分类标注,做到监管对象“全覆盖”“底数清”。要结合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及时更新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可根据执法人员工作实际对其岗位、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提高随机匹配的精准度。
二、切实规范双随机检查行为。要加强抽查计划管理,做好与事中事后监管检查计划的衔接,原则上交通运输市场领域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通过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或者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要严格按照省、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部门联合抽查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一次性综合性的检查,主动对接、积极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运用好执法回访制度,倾听企业意见建议,进行换位思考。各单位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前,原则上要与企业联系,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高效监管为企业提供便利。要强化事前沟通指导,鼓励探索以“一次上门”为契机,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探索运用大数据、视频监控等现代技术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控,通过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年度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在11月底前完成,尽量在10月底前完成。市本级抽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支队应按计划主动开展,检查后将结果反馈有关科室;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三、注重强化抽查结果应用。要把“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工作的整合融合,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切实规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依法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抽查结果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务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积极做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五、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据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切实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各管理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持的作用,按照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强化对下的监督指导,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请各单位于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分别将本地本单位阶段性和全年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汇总反馈至市局法制科,同时上报同级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路林林;联系电话:0550-3218694。
附件:1.安徽省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2.安徽省交通运输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2023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安徽省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 |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 |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2 |
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要求 |
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九条;《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第十条第二款;《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3 |
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4 |
收费公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收费公路经营及管理情况 |
收费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5 |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6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7 |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检查养护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 |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
8 |
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
运价、提单备案情况等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10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1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12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3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14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规〔2019〕12号) |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16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17 |
港口设施保安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 |
涉外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七条 |
18 |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19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20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监督检查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检查 |
注册地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安徽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企业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交新联〔2022〕1号) |
附件2
滁州市交通运输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 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对省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要求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经审核的数量 |
15% |
10月底前 |
|
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牵头部门联合抽查项目 |
||
3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
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牵头部门联合抽查项目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
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1月底前 |
|
6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7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牵头部门联合抽查项目 |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抽查1-2户企业。 |
11月底前 |
牵头部门联合抽查项目 |
||
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县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10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水路运输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底前 |
|
备注:1.各地要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守信企业,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实行严管和惩戒。2.请各单位于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分别将本地本单位阶段性和全年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反馈至市局法制科。
附件3
2023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如是市县未完成,请备注未完成的地市;如是省级未完成,请备注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